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2-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宛政〔200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市驻宛各单位: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03]44号)精神,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统计体系,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健全统计调查网络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现代统计管理体系、调查体系、服务决策体系,切实加强统计组织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统计调查力量。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手段,健全统计调查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市驻宛各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组织、协调本部门(系统)及所属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内建立健全独立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充实统计调查力量,充分发挥三支调查队在统计调查中快速、灵活、准确的特点和优势,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对于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派驻的市县两级调查队,各级政府要在办公条件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国家和省级派驻的市县两级调查队要在完成国家和省各项调查任务的同时,积极完成当地政府所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同时,根据国务院建立定期普查制度的要求,在县市区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内设立县级普查中心,并从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选配人员充实完善普查队伍,以满足即将开展的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
4.要加强巩固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健全统计工作站,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主抓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各项统计事务。要选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完成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政村、居委会的统计工作,以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需求。
5.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统计队伍建设。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任务和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自觉接受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积极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6.要加强统计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努力使每一个公民和法人单位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依法进行各项统计活动。要依法规范统计行为,把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轨道。要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改动统计数据。
7.充实和加强统计执法力量,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内设立统计执法队,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设立兼职的统计执法联络员。要切实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8.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切实维护统计法规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三、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9.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确保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分析、发布在网络环境下安全高效进行,实现统计电子政务管理,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努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搞好县乡两级计算机的对接,实现统计数据处理、传输计算机化。承担统计上报任务的各级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国家、省市确定联网直报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上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联网直报。
10.要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系统,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安全高效、反应迅速的统计信息网络平台,并积极实施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的逐步延伸。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争取在“十五”期间初步建成面向宏观决策、公共服务、统计业务和政务管理相结合的全市宏观经济数据库系统,初步建成面向统计系统、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具有业务和政务管理等多项功能的统计信息服务系统,更好地适应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四、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11.各级政府要支持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统计调查的管理。所有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必须在调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所有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管而不包揽的原则,与政府其他部门建立起整体、协力、互补、共享的统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与配合。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市驻宛各单位,要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善部门和行业统计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会计和有关行政资料,在统计业务上自觉接受当地或上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以满足当地或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需要。
13.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管理。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法实行统计登记制度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按规定自觉办理统计登记,凡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4.加强对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本地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定期发布统计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公开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县级以上统计数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涉及的宏观统计数据,应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宣传、新闻和出版等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全市性的,必须经市政府统计部门核准;区域性的,必须经当地统计部门核准。所发表的统计资料应当注明提供单位。对外发布或者提供统计资料,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的规定。
15.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加大对统计事业的投入力度,切实解决统计部门的困难,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办公条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统计经费投入机制,统计事业经费和各种普查、大型调查等所必需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统计工作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顺利进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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