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梅市府办〔2008〕19号 |
颁布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办〔2008〕1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2008年是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市政府为此已作出专门部署;市安委办下发了《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梅市安办〔2008〕3号),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工作职责已作出了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93号)的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开展关闭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市基础设施、渔业、农机、水利、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的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工作部署到每一个镇(场、街道办事处)和企业。
二、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安委办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做好数据统计、工作上报等工作。
(二)市安监局重点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突出做好尾矿库、机械通风、水患治理、烟花爆竹存储、经营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重点开展对剧毒物品、爆炸物品等相关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公安消防局重点开展“一畅两会”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突出做好商场、集贸市场、游乐场所、学校、医院、宾馆饭店、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等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的督查。
(五)市公安交警支队重点开展“五整顿、三加强”专项整治,加强路面监控,查处超速、超载、无证驾驶、酒后开车和不按路线行驶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要突出做好危险路段的安全排查治理。
(六)市交通局重点开展对道路运输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客货站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开展县、村道和桥梁隧道等重大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公路局重点开展省、国道和桥梁隧道等重大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八)梅州航道局重点开展航道、航运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九)梅州海事局重点开展水上交通、通航水域、港口、渡口渡船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市经贸局重点开展建材、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行业和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单位以及餐饮、旅业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市建设局重点开展建筑施工单位、在建工程、管道燃气、起重设备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重点开展市政工程、供排水、公共交通、燃气、市场物业、公用设施和城区的公园、风景区、动物园、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城市道路、广场、路灯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市农业局重点开展渔业船舶、农业机械、非法电(炸)鱼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水利局重点开展水利设施、水库、水电站、“两小四无”工程、水利施工、河口滩涂、河堤、采砂单位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市国土资源局重点开展无证非法开采稀土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各类探矿企业、关闭煤矿、易发生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企业、单位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教育局重点开展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市民政局重点开展社会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市卫生局重点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市旅游局重点开展景区、景点、旅游饭店(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市环保局重点开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处置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市工商局突出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专项整治,组织经营企业、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二)市质监局重点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点开展药品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四)梅州供电局重点开展电力企业、电力电网设施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五)梅州火车站重点开展轨道、信号、供电、通风等设施设备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六)梅县机场公司重点开展民航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
其他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及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08〕24号)和市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梅市安办明电〔2008〕17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梅市安办〔2008〕3号)的要求,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每月20日前上报有关文字信息和数据统计。一是按时上报文字信息,重点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部门查改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二是按时上报数据统计,主要是填报《梅州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阶段的分析小结材料必须于每阶段工作结束后4天之内上报至市安委办;全年的工作总结必须于12月15日前上报市安委办(联系人:徐向阳,联系电话:2262625,传真:2302129,电子邮箱:mzab@163.com)。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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