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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黄标车”淘汰2015年度攻坚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茂府办函〔2015〕196号
颁布日期:2015-11-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黄标车”淘汰2015年度攻坚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工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和省驻茂各单位:

《茂名市“黄标车”淘汰2015年度攻坚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茂名市“黄标车”淘汰2015年度攻坚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5〕53号)和《茂名市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茂环〔2015〕12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我市“黄标车”淘汰步伐,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5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非营运类高污染车辆“鼓励更新、限制使用”,对营运类高污染车辆“按期报废、强化监管”,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全市“黄标车”淘汰,促进大气质量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摩托车、低速货车)。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任务,2015年全市淘汰“黄标车”目标任务为8370辆,其中包含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7132辆。

二、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

(一)严格“黄标车”通行管理。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全市在第一阶段“黄标车”限行的基础上,从2015年11月起,全面实施第二阶段“黄标车”限行方案,将整个茂名市建成区划为“黄标车”限行区域,即:油城一路、环市西路以东,环市南路、茂南大道以北,茂名大道、高水公路以西,S372省道、光华北路、官渡路、厂前东路、红旗北路、环市北路以南所含区域。其他各区、县级市(包括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下同)同步实施限行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2.实施“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执法。从2015年11月起,全市开始实施“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违法查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各区、县级市政府也要结合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同步开展“黄标车”限行电子执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3.加大对“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黄标车”,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同时加强路检频次,确保每周最少1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严格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行动,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无证营运车辆检查力度,每周检查1次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严格机动车检测过程管理,凡发现检测造假的一律取消授权。建立健全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从2015年11月起,不定期开展抽查检,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提高检验频次,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2015年11月起,提高“黄标车”环保、综合性能检测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参加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需要到我市具有“简易工况法”资质的机构参加排气检测;未建设好“简易工况法”检测线的地区,不得对这类车辆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对被盗、被抢、查封和锁定状态的黄标车按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注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认真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政策。根据《茂名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方案》(茂府办〔2015〕40号)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简化黄标车淘汰流程,为车主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结合公车改革,加快淘汰公有“黄标车”。根据我市公车改革的有关要求,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加快完成淘汰在册“黄标车”工作,其中党政机关718辆“黄标车”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全部实现淘汰报废。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要制定相应的淘汰计划时间表,特别是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要确保在2015年底前全部实现注销淘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提升机动车报废拆解能力。认真落实省商务厅《关于积极配合做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的通知》要求,引导拆解企业加大升级改造力度,增加设备,加快新拆解企业建设速度,确保淘汰回收车辆及时拆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八)开展“黄标车”淘汰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体平台开展“黄标车”淘汰宣传工作,解读“黄标车”淘汰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鼓励车主换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共同为改善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建设美好幸福家园出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委宣传部,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茂名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及各区、县级市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任成员,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及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加快淘汰“黄标车”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进度通报等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联动,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黄标车”淘汰重点工作任务,并分解实施(见附件)。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合力,加快推动本地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开展。市环境保护局每周汇总整理黄标车淘汰进展情况,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多方统筹资金加大投入,落实淘汰工作资金安排,保障“黄标车”淘汰宣传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茂名市“黄标车”淘汰2015年度工作任务明细表

2.茂名市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3.茂名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黄标车”淘汰任务分解表

http://zwgk.maoming.gov.cn/PublicInfoShow.aspx?ID=5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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