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召政[2007]33号 |
颁布日期:2007-10-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司法局关于调整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召政[2007]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召陵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司法局《关于调整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调整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的
意见
召陵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贯彻《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精神,落实乡镇(街道)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的法定地位,切实发挥其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现就调整乡镇司法所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
根据《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豫文〔2001〕174号)精神,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派出机构与乡镇双重管理的体制,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领导干部由派出部门提名,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按干部管理规定任免。派驻在乡镇机构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二、落实司法所编制人员
基层司法所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要求,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行政政法编制2名(含后谢乡),其中所长1名。严格落实《关于为召陵区下达行政编制的通知》(漯编〔2006〕18号)精神,将市编委下达给召陵区司法局的9名政法专项编制,全部用于充实乡镇(街道)司法所(含后谢乡)。所需人员从区司法局现有行政人员中调剂,不足部分采用公开招录的形式予以解决。
三、理顺司法所人员工资供给渠道
调整理顺后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工资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司法局统一管理,按计划划拨。
四、搞好衔接,确保司法所体制调整工作平稳推进
成立召陵区调整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中的有关事宜。调整的时间、方法、步骤由区调整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附件:召陵区调整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领导小组
附件
召陵区调整乡镇街道司法所管理体制
领导小组
组长:和耀军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效剑锋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张红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杜富岭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魏震区财政局局长
王文建区司法局局长
焦雪芳召陵镇镇长
王怀殿姬石乡乡长
沈建伟老窝镇镇长
宋铁峰青年乡乡长
郑学浩万金镇镇长
王鹏邓襄镇镇长
赵雪定翟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徐俭峰天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王文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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