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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开封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开封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

汴政〔20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土地价格体系,更好地开发土地资产,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强化政府对土地的垄断地位,体现土地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促进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定级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并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现将更新后的各类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二、土地级别:以开封市土地级别图为准。

三、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商业、住宅用地按基准地价的60%计算,工业用地按基准地价的40%计算。

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四、有关事项

(一)协议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

(二)协议出让土地必须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

(三)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收益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另行制定补缴土地收益标准。

(四)土地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准地价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差价。

(六)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依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更新后的各类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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