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2-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4〕120号文的通知
汴政办〔200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12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于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制定以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河南省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安置办公室提交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申请表》,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四)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倍—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1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所需经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五)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条件差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六)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按照豫政〔2004〕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同时为其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减半收取服务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收管理。
(七)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账户。
四、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十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后,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奖学金。
五、个体经营
(十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4.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六、税收
(十三)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四)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2年。
(十五)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六)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七)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贷款
(十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以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八、户籍
(十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省辖市及其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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