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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请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荆政办发〔2008〕55号
颁布日期:2008-06-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请示件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请示件办理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市政府办公室请示件办理工作规程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统一由文书科和相关科室办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性公文。办理请示件,要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办理的同时,即接即办,急件急办,限时、及时办理,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受理

(一)登记。由文书科登记,填写《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处理单》。不符合行文格式规范和行文规则的请示件,不予登记受理。

(二)分办。根据请示内容,文书科提出分办意见,转交承办科室办理。

以上工作即接即办。

二、拟办

(一)初审。承办科室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请示件进行初次审查。对属于请示单位职责范畴、应由请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且不需政府批复的请示件,请示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办理,请示单位没有与之协商,或协商之后没有意见的请示件,由承办科室报送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退回请示单位。

(二)拟办。承办科室对应办理的请示件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由科长签名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批示。

此项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批办

分管副秘书长对承办科室所拟意见作出批示,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如不同意,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必要时,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批示,重大事项报市长批示。

此项工作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承办科室催办。

四、办理

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由承办科室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事项,由承办科室将请示处理单转主办部门办理。办理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根据部门办理建议,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办理,并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承办科室在交办时,应向主办部门告知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一般事项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急件急办。主办部门在办理时,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认真、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不得积压不办,不得延时拖办。

五、回复

(一)对在规定时限内已经办结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在《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处理单》上填写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由承办科室在半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请示单位。行文回复时,视具体情况,可行文批复,也可将请示处理单作为回复件转请示单位。

(二)对在规定时限内一时难以办结、需要延期办理或无法办结的事项,由承办科室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向请示单位书面或电话告知原因;需延期办理的,告知其延期办理的时限,并做好文字记录。

(三)请示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承办科室须及时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必要时,报告秘书长、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报告市长。

六、归档

每份请示件办理完结后3个工作日内,承办科室填处理结果,连同处理单送文书科存档。

七、检查督办

文书科根据请示件内容对各科室办理的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督办,每季度末会同监察室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秘书长审定后通报,检查结果纳入主办部门和内部科室年度目标考核。造成工作失误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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