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发〔2008〕54号 |
颁布日期:2008-07-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现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进行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公消〔2006〕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建立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是政府提供公共消防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联网单位既是监控对象,又是公共服务的受益者。按照有关法律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安装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依靠专业公司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赢取用户,扩大市场。市公安消防支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监控系统的联网、监测、设备维修等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范围
全市一、二、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聚集场所,尤其是高层及地下建筑、宾馆、商场、易燃易爆等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的场所,按有关规定,需强制入网的都应与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按有关规定,无强制入网要求的,按自愿原则处理。具体范围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住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码头;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火灾危险性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八)服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九)重要科研单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方法
(一)由市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分期分批安排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中心进行联网。
(二)联网单位原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凡符合国家消防法规标准的可直接入网;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整改达到标准;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单位,在入网时由有专业资质、雄厚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专业公司安装。
(三)凡属联网范围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时,其防火安全设计必须符合监控系统联网的要求,与监控系统联网后,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全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科技含量,实现火灾报警自动化、扑救对策预案化、灭火指挥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对全市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迅速将本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监控中心联网。
(二)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改动系统设备,要落实专人负责系统的安装、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市公安消防支队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系统的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而擅自拆卸、改动的,将依法予以处理;造成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加强对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监管,督促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中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监控系统的接入率。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管理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