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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6-10-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特别是国家、省重点督办的东方第一城和建材批发市场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消除,使长期困扰的问题得到解决,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12·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说明,我市火灾防范能力还十分脆弱,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消防基础设施欠账过多问题还需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发展目标和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消防队伍建设;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稳步增加,确保消防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形成覆盖我市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存在的消防隐患全部得到整改,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要坚持消防工作属地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地方行政首长是各级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此,要增强主动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要增加对消防工作的投入,确保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按要求逐年递增。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公安消防应急抢险救援装备设施建设经费纳入预算。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视情节进行警告和行政处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依法对社会单位消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整改。对营业性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履行整改义务、不服从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各级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要承担火灾隐患的检查督查任务,对辖区内各单位、各经营场所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报县区政府;或在县区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辖区内消防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要整合全社会消防资源,发挥调动企业消防队伍作用,在市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消防演习,做到召之即来,来即能战,战之能胜。

(三)依法落实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责。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随时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因单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商务、粮食、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人防、石油、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并确定专职联络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上报消防工作总结。

三、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一)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市区要用3—5年时间,全部解决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人民大街、龙山大街、康宁大街、福镇大街、仙城大街、东吉大路、西宁大路、辽河大路等市区主要街路要按规定配备消防水鹤或消火栓。新建住宅小区及商场、工厂、办公楼等建筑,要将消防审批作为前置条件,优先满足消防水源和消防空间需要。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要至少建1处消防水鹤;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要至少建2处消防水鹤;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要至少建3处消防水鹤;新建商场要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淋、报警、消火栓等设施;新建企业项目要在规划设计的同时搞好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公用、水务等部门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辽源经济开发区要建设1处消防站。2006年全市要完成50名合同制消防员的征召任务,2008年年底前,全市要完成省政府要求的229名合同制消防员征召任务。东辽县、龙山区、西安区要参照东丰县合同制消防队的建设模式,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合同制消防队,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能力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重点企业要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规划和消防工作预案,每年至少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演练一次;教育部门和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县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市、县区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前店后厂”、“前店后宅”等多合一功能的沿街门市房要严格检查清理,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凯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日月潭宾馆要在2006年年底前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西安集贸大楼要尽快明确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2007年年底前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二)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必须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否则,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三)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工商、消防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市政府将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实行奖惩制度

(一)市、县区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态度坚决、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建立定期检查考评制度。各县区政府每年要将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蓄意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1.辽源市2006年消防工作责任表

2.辽源市消防工作责任表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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