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途行车安全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2-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长途行车安全问题的补充通知
佳政办〔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长途行车安全问题的紧急通知》(佳政办发〔2003〕63号)下发后,从总体上看贯彻执行的比较好,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能够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途行车安全问题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长途行车限速规定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强行会车,强行超车。要限速行车,正常情况下车速要控制在100公里/小时以内,最快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不准开气势车、风头车。尤其是在雪、雾、雨等天气以及路面不好的情况下,更要限制时速,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严格行车安全管理
对无视本通知精神,违反行车规定超速行驶的一经发现,司机下岗,乘车领导最低罚款1000元。
三、要严格行车事故的赔偿制度
对因超速行车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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