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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7-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哈政办综〔2005〕3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核技术应用单位:

7月13日,我市道里区发生一起因放射性物质造成的伤害事故,目前放射性污染已经排除。为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源污染防治办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做好放射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放射源使用和储存的管理。各涉源单位要将放射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制订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消除一切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隐患。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放射源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戒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做到防范到位,安全措施到位。一旦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有关部门要按照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工作。当前,市环保局要与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一同查清本次事故的放射源种类和活度,做好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展开调查,协助公安部门调查放射源的来源。市公安局要组成专门人员对此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市卫生局要抓紧做好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救治工作,对可能受到辐射的人群进行健康危害评估,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做出鉴定或结论。

四、集中开展一次放射源安全工作检查。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放射源安全工作检查,特别是对停产、倒闭、搬迁、产权转让的单位进行重点排查,对所有废源、退役源要收入省放射物储存库保管。各涉源单位要主动对本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查清本单位在用或废弃放射源的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盗措施,并于2005年8月15日前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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