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9-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政发法字[2004]2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恒大街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了全面提升天恒大街周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天恒大街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下:
一、综合整治范围:
(一)哈同路支线零公里至5.6公里公路处(含天恒大街)两侧外延20米的范围内;
(二)阿什河桥、联胜桥沿河两侧外延100米,河堤堤脚外延30米的范围内。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清理整治影响城市景观的广告、牌匾、灯箱、旗幌,建筑墙体立面装修及装饰物、悬挂物,围栏、地上线路等;
(二)取缔无照经营(运营)的商贩、车辆;
(三)按照整治规划要求,拆除影响环境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围墙、栅栏、门楼,清除违章搭建的烟亭、商亭、简易房等临时设施和堆放物;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在建基建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围档;未开工建设的工地,应当进行临时性绿化、彩化;
(五)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整治规划要求进行整修、清洗、粉刷或者油饰;
(六)按照《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和整治规划要求,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桥体和其他设施进行灯饰亮化建设。
三、在综合整治期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整治范围内的工商登记和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建设审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整治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四、综合整治范围内被列为整治内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堆放物等,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整治规划及其标准进行整治。
五、拆除综合整治范围国有土地内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照的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拆除有其他合法证照的房屋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六、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顾全大局,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保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七、道外区人民政府负责天恒大街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工商、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综合整治的有关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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