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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颁布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2014年第2号

关于实施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首都安全与稳定,北京市公安局制定《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群众举报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切实提升首都社会反恐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上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此类线索的接收、评定、奖励等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统一负责。

第三条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通过“平安北京”微博私信功能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对群众举报且被北京市公安局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

第五条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4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20000元、不高于3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六条涉恐涉暴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公安局印章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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