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08〕52号 |
颁布日期:2008-05-2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北京奥运会安保工作和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从现在开始至奥运会结束,我市将限制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公共安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公安机关要督促承办者依法申请安全许可,制定详细、科学的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同时,要督促活动场所管理者切实负起场所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事项,确保场所安全可靠。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一律不予批准。要对活动场所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要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安保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法,从严惩处。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承办者或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者违反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启动应急预案或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确保奥运会火炬传递及奥运各项赛事活动期间的治安秩序稳定,各单位要尽量减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举办的,要严格按《条例》要求,提前20日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从严审核。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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