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4年第33号 |
颁布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2013-03-01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将《办法》中涉及到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改为“市信息化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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