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葫政发〔2008〕31号 |
颁布日期:2008-12-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办法的通知
葫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意见》(辽建发〔2007〕73号)要求,为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的实际困难,保障其温暖过冬,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市贫困居民冬季采暖保障办法。
一、救助比例
1、城区内(包括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低保户按限定一处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进行救助,政府对其发生的采暖费给予全额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自行取暖的低保户由政府给予600元/户补贴。
2、城区内(包括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采用集中供热的低保边缘户按限定一处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进行救助,政府对其发生的采暖费给予50%补贴,个人负担50%,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自行取暖的低保边缘户由政府给予300元/户补贴。
二、资金来源
我市对贫困居民采暖救助资金规模约为每年1400万元,按低保对象在城区内分配比例及各区政府财力实际情况,确定用于采暖救助的供热专项调节资金来源为:
1、市政府每年出资650万元(含民政福彩部分);
2、连山区政府每年出资400万元;
3、龙港区政府每年出资200万元;
4、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每年出资150万元;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热源建设费提取4元/㎡。
三、资金管理、发放办法
1、市、区政府所筹集的资金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缴入市财政局供热专项调节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和监督使用,对不及时缴纳的,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扣减财力。
2、对于采用集中供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供热工作,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民政部门配合。供热主管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核实供热单位后,在供暖期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供热企业。
3、对于自行取暖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救助,救助资金在供暖期之前发放到用户。
四、其他县(市)区要建立采暖专项救助体系
按照以地方政府为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我市城区外的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应尽早建立贫困居民采暖救助制度,解决贫困居民冬季采暖实际困难。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方政府确定。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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