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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实施 “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4-10-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4〕13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市外经贸局《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

市外经贸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支持和推动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开放型经济的层次和水平,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意义

(一)“走出去”是利用国外资源、突破瓶颈制约的需要。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土地、能源、原材料十分紧缺。只有“走出去”充分利用国外资源,才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走出去”是避开贸易壁垒、扩大产品出口的需要。当前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增多,单纯商品贸易出口艰难,需要企业“走出去”投资办厂,避开贸易壁垒,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三)“走出去”是转移过剩生产能力、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的需要。我市加工制造业比较发达,有些产业的生产能力已相对过剩,利用其生产设备和成熟技术对外投资,可以获得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的双重效果。

(四)“走出去”是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的需要。我市土地面积少,人口密度高,劳动就业的压力较大,鼓励和带动过剩的劳动力到境外就业,是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是:在各级政府推动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行,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近期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全市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20家,建立各类境外经贸机构40个,境外承包工程企业10家,在外劳务人数超过1万人。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工作重点和主要方式

按照“扬长避短”、“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明确我市“走出去”的重点。

(七)产业重点。以加工制造业和建筑工程业为主,其它产业为辅。重点支持和鼓励我市有比较优势的家用电器、五金工具、机械制造、纺织服装、食品加工、轻工工艺、矿山采掘和土木建筑、中式园林、道路桥梁、种植养殖等行业,根据主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展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开发资源。

(八)地区重点。设立境外贸易企业和研发机构应优先选择美国、欧盟、日本、香港和俄罗斯;投资非贸易性企业应优先选择东南亚、南亚、非洲和与发达国家地理位置相近、经贸关系密切、享有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应优先选择东南亚、非洲、中东等传统市场,力争进入发达国家和地区。

(九)企业重点。以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为主;以生产能力强,技术、设备、管理比较先进的企业为主;以具有对外经贸合作经验的企业为主。

企业“走出去”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按照“先人员后企业、先贸易后投资、先简单后复杂”的步骤,选择合适的方式和途径。

(十)建立境外营销机构。出口生产企业和专业外贸公司到境外设立贸易公司、代表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到境外注册品牌商标,开设专卖店;规模较大的商品专业市场到境外设立分市场。各营销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国际营销网络。

(十一)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不足、规模较小的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为主要投资手段,实现产、销当地化;出口规模大,产品、技术、管理成熟的企业以散件出口、境外装配、贴牌销售的方式,开展跨国经营。

(十二)收购兼并境外企业。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的方式设立境外企业,直接快捷地进入国际市场。

(十三)创建境外研发中心。科技含量高、产品更新快的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利用当地的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增强自己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

(十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境外承包工程以建筑业为主,向交通、水利、电力、石化、通讯等行业延伸,由分包工程为主向直接承包转变;劳务合作以普通劳务为主,向技术型、智力型、管理型劳务拓展;其它服务以旅游、餐饮为主,向设计、咨询、卫生、教育、体育、广告、物流等方面发展。

(十五)开发利用境外资源。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利用富余生产能力到矿产资源丰富和市场容量大的国家(地区)承包经营土地,从事种植、养殖业,开展农业合作,开发矿产资源。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扶持政策和促进措施

(十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逐年适当增加外经贸专项资金,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扶持“走出去”的企业和奖励对“走出去”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十七)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申请国家“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中央外贸发展专项基金”、“境外加工贸易周转资金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援外优惠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财政贴息”和江苏省“境外加工贸易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境外加工贸易投资贷款贴息”等各项政策和资金。

(十八)强化金融税收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境外加工贸易条件的企业,按照“银发〔1999〕230号”文件精神发放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付息有保证的企业,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信贷业务,采取多种信贷方式和手段支持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的发展。企业用于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以及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工程承包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和散(配)件,手续齐全的,实行出口退税。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十九)简化出境手续。“走出去”企业的人员办理因公出境手续,采取一表式审批办法;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多次往返的办法。

(二十)加强境外企业管理。鼓励境外企业采取各种经营管理方式,提高盈利水平,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对经营效益比较好的境外企业(机构)的骨干人员,其家属可随行出(国)境;加强境外企业的资产、现金流量的财务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现金转移。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等形式,每年举办1-2期境外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鼓励企业自主培训,培养“走出去”人才。

(二十二)建设服务促进体系。成立境外投资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政策咨询,代办境外投资手续。帮助企业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加强与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海外华人华侨组织、境外商会、协会、国际友好城市的联系;建立境外投资环境信息库、贸易政策信息库、境外合作项目库;发布境外投资指南;定期组织境外投资考察、境外投资介绍、境外产品展销、境外商机交流等活动。

(二十三)加大考核奖励力度。从2005年开始,修订市政府与各地、各部门签订的“三外”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对“走出去”工作的考核奖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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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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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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