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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建设局二○○四年八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测绘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测绘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测绘是各项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前期性工作,其成果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特别是随着现代测绘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基础测绘成果及技术的应用范围和作用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市基础测绘事业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测绘工作已成为城市化、信息化和“数字嘉兴”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但是,目前还存在县级测绘管理机构不健全、测绘工作缺乏统一监管、测绘市场以及测绘成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保障我市测绘管理职能的真正落实,更好地发挥测绘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县级测绘管理机构,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县级测绘管理机构,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是测绘工作实现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省编委办公室《关于市县地震、测绘、知识产权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浙编办〔2002〕15号)精神,县级以上建设行政或规划部门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要在建设行政或规划主管部门内设置测绘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切实履行测绘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加强基础测绘管理,保证基础测绘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基础测绘是测绘工作的重点。市和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主要包括:市和各县(市)域的平面、高程控制网、基本比例尺地形图(1:500―1:2000)、地下管线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上述成果的复测更新和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基础测绘项目必须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统一的地形图分幅、统一的数据格式以及统一的分层要求。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基础测绘的投入,进一步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将基础测绘实施经费和永久性测量标志专项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同级计划、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要积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的复测更新。根据《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及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确定为:县级基础控制网的改造和复测周期为5年;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周期老城区为2―3年,城郊结合地区为4―5年,其他地区为5―6年。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业测绘时,必须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专业测绘项目经费需财政支出(包括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事先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计划、财政主管部门不予立项、拨款。

四、加强测绘行业管理,促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队伍的资质管理,抓好测绘任务登记,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投入使用。要加强对测绘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对金额超过20万元的测绘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揽方(涉及保密、抢险、救灾等测绘项目除外),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进行。要加强对地图的管理,规范地图市场。编制各类公开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各种专业地图),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开出版、展示、引进地图或生产地图产品,必须将样图或样品送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展示、引进和生产。

五、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实现测绘资源社会共享

各地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财政资金测绘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使用,其它的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防泄密。

凡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除外)。收取的测绘成果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基础测绘更新和测绘管理。

六、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更好地为全社会提供服务

测量标志是测绘工作的基础,是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根据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维修规划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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