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6-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2014年3月15日,台州市2013年第14批次(开发区1)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A〔2013〕—0886号批准建设用地12.9164公顷(其中耕地8.5089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及范围: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葭芷泾文化长廊改造提升南北项目、拆迁安置项目、三才北路南北段项目、住宅用地项目、经四路规划路(市府大道至纬一路)、经四路规划路(纬一路至东海大道);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住宅用地;四至详见附图。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门街道赞扬村、吴叶村、沙田村、下陈街道南野份村、日山份村、沙北村、白云街道下马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1.开发区海门街道赞扬村征地面积0.7597公顷,其中耕地0.6891公顷。
2.开发区海门街道吴叶村征地面积0.9873公顷,其中耕地0.3818公顷。
3.开发区海门街道沙田村征地面积0.3749公顷,其中耕地0.3726公顷。
4.开发区下陈街道南野份村征地面积6.0625公顷,其中耕地2.8421公顷(涉及到南野份村住宅用地面积5.3780公顷)。
5.开发区下陈街道日山份村征地面积0.4203公顷,其中耕地0.3141公顷(涉及到日山份村住宅用地面积0.3093公顷)。
6.开发区白云街道下马村征地面积0.3117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7.开发区下陈街道沙北村征地面积4.0000公顷,其中耕地3.9092公顷(用途:住宅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台政办发〔2003〕163号、浙政发〔2009〕17号及台政办函〔2012〕13号文件规定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安置补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2014年月日起10个
工作日内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开发区分局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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