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绍政办发〔2015〕68号 |
颁布日期:2015-09-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
示范乡镇(街道)”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级和村级公路(以下简称“乡村公路”)管养工作,促进乡村公路提档升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作”要求及《绍兴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90号令),结合美丽绍兴建设、“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重点工作和全省“美丽公路”考核目标,决定在全市开展“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进一步完善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公路管养主体责任,建立稳定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县为主体、乡镇实施、社会参与、群众支持的乡村公路共建共管共享长效机制,促进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规范化建设,提升乡村公路管养水平和周边区域环境面貌,力争到“十三五”末,全市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达到80%以上、示范乡镇(街道)达到30%以上,全市乡村公路实现“路畅、桥安、景美、规范、惠民”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路畅。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乡村公路为目标,乡村公路列养率达100%,优、良、中等路比例不低于75%。
(二)桥安。加强桥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基本消除四、五类桥梁,安全隐患治理率达到100%。
(三)景美。积极做好乡村公路边“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三化”工作,全面提升乡村公路路容路貌和路域环境。绿化护管率达到100%,成活率达到90%以上。
(四)规范。全面推进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六个一”建设,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率达到100%。
(五)惠民。将人民群众意愿落实到创建工作中,评定或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或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浙江省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等精神和“职责明确、管养到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专群结合、有路必养”要求,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组建一支养护队伍、安排一处办公场所、筹措一笔管养经费、健全一个运行机制、完善一套内业台账,全面推进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健全管养资金保障机制。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落实主体责任,将乡村公路管养资金全额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在省拨补助标准以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要求,县级财政投入日常性养护资金标准为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年、村道不低于500元公里/年;乡级财政投入日常性养护资金标准为乡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年、村道不低于500元公里/年。村级组织要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满足村道日常养护基本需求。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稳定的乡村公路管养资金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乡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力度。
(三)加大日常养护力度。乡道日常养护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由乡镇(街道)与村级组织共同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和村要加强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路面、路基、桥梁、隧道、安保等设施质量问题,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乡村公路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同时积极实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各项工作。
(四)加强乡村公路桥梁管理。针对乡村公路桥梁存在的建成时间长、设计标准低、承载能力弱等问题,乡镇(街道)要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桥梁安全管理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桥梁安全和公路畅通。要全面排查、定期检测桥梁技术状况,针对桥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实施维修加固或改造计划,力争“十三五”期间基本消除四、五类桥梁。
(五)深化乡村公路边“三化”工作。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乡村公路边“三化”工作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以种植、护管绿化和确保公路沿线“三无”(即:无垃圾、无违法建设、无违法广告牌)为重点,全力推进乡村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工作,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出行提供“畅通、安全、舒适、优美、生态”的公路交通环境。乡镇(街道)要落实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制定爱路护路乡(村)规民约;村级组织落实农村公路路政信息员,发现路产、路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路政管理部门。
四、考核评比
(一)考核程序。乡镇(街道)作为考核工作实施主体,年初,对照《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提出工作计划,自愿申报,自行考核。每年12月,由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组织验收,考核分在70分(含)以上的为“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由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上报,市级发文通报。
(二)示范命名。在“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的基础上,每年由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择优推荐上报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单位,由市政府组织考核,按照《评分标准》,达到85分(含)以上的为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由市级通报命名,并给予一定的乡村公路奖补经费。
(三)年度复核。对已命名的“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实行年度复核制,由乡镇(街道)按照《评分标准》自查自评,符合标准的,经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复核,复核不符合标准的,取消称号。“美丽乡村公路乡镇(街道)”由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复核,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农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合力推进考核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考核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是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考核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和评分标准,结合实际分级制定考核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考核工作出成果、见实效。2016年起,将“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积极营造氛围,注重总结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培育典型,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绍兴市“美丽乡村公路示范乡镇(街道)”评分标准
http://www.sx.gov.cn/art/2015/9/8/art_7841_142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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