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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廉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湖政发〔2010〕19号
颁布日期:2010-04-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廉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政发〔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2010年市政府廉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10年市政府廉政工作要点

2010年市政府廉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六届九次全会和国务院、全省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转型提升、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好中求快”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到位

1.加强对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健全对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制度和纪律保障机制,加强对宏观调控、结构调整、自主创新、“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规范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政令畅通。

2.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廉政监督专项工作和派驻廉政监察组的优势,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工程实施的检查,努力防止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廉洁。

3.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确保各类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贯彻《廉政准则》,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4.认真抓好《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教育。将《廉政准则》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

5.着力解决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按照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要求,针对《廉政准则》中“8个方面禁止、52条不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廉政准则》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各项制度,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以及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6.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规范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增强述廉效果。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

三、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7.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深入开展以“治懒问责、治庸问效”为主题的“作风建设加强年”活动,以“百个部门比服务、千个项目问责效、万名群众评机关”为载体,充分运用民主评议、效能投诉、明查暗访、联合督办、行政问责等手段,加大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整顿力度,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促进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办事。

8.坚决制止铺张浪费行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各项规定,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保持公款出国(境)经费支出零增长。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为领导干部配置用车,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以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联谊活动等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

四、深入纠风治乱,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9.加大专项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提升“行风热线”工作水平。进一步清理规范检查考核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10.全面开展“比服务、优环境”主题活动。以服务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为重点,以“服务效能大提速”为抓手,深入开展涉企“五项治理”,健全企业负担监测网络,加强对中央和省、市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1.推进基层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完善“纠、评、建”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组织“政风行风新事”评选,树立一批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典型。在具有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基层站所(服务窗口)中,倡导创建服务效能型基层站所。加大对“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的明察暗访力度,强化动态管理,实行摘牌制度。

五、强化监督制约,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12.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努力提高问责效果。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加强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加强对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资产重组、产权交易、财务管理、职务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积极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监督的合力与实效。

13.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4.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完善线索受理、运用和反馈制度。积极回应网民关切,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反腐倡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正面引导,发挥群众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重要作用。

六、坚决惩治腐败,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15.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厉惩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16.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17.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坚持和落实“一案三报告”制度,完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查找管理漏洞,揭示发案规律,落实有效防治措施。

七、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18.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按照《湖州市惩防体系2009年-2012年制度建设工作计划》明确的任务,针对人财物管理使用以及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物资采购、资源开发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健全一批有效、管用的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19.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继续做好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和规范工作,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积极推行“全流程”网上审批,提高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实效。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管理。加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深化完善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推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积极推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20.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市、县、乡镇三级统一招投标平台规范化建设,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物资采购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工程监督机制,规范招投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整合交易平台,全面实现省、市、县数据对接。积极实施电子标书、计算机辅助评标、统一专家库建设等工作,完善联合查处机制,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21.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深入排查廉政风险,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具体工作规程,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内控制度,开展廉政风险预警,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22.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切实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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