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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杭政办函〔2009〕178号
颁布日期:2009-05-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依靠各级政府、专家和广大群众,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事发地政府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按照职责分工和职能权限开展工作。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并逐步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要在第一时间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扩大,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利用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杭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骨干力量的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充分发挥国家、省驻杭单位的作用,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能够有效组织、高效运转。

5.依靠基层,全民参与。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作用,广泛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社区、农村、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能力,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指导、督促区、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和总结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协调区、县(市)政府及市级部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部门开展工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相关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事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拟定地质灾害应急专用物资保障方案,调查、组织应急装备、器材等的物资储备,整合各类地质技术信息,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调查与评估;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负责实施、协调相关应急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报送、发布工作。

3.应急成员单位的职责。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教育局、市旅委、市公安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贸易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城建投资集团、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州文广集团、杭报集团、市信息办、市城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电力局、市应急办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新闻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和灾害预警信息。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应的操作手册,落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灾害情况;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治理工程;建立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市建委:监督各建设主体履行地质勘察程序,实行施工图审查的地质勘察前置审查程序;协助应急救援施工队伍和工程机械设备的组织协调;协助开展城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

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公路、水路地质灾害运输抢险救灾预案;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紧急运送;负责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协助开展道路沿线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监督交通工程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交通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负责在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市林水局:负责制定并实施水利设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泵站、水闸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负责抢修因灾损坏的水利工程设施;协助开展水利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负责提供汛情和水文资料。

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编制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学校防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知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市旅委:负责指导、督促各旅游景点管理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和景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调动消防部队开展被压埋人员的抢救工作,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灾害进行抢险;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和其他人员疏散转移;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经委:负责应急救援设备、工程抢险装备等的组织协调以及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帮助受灾区、县(市)政府开展灾民安置,设置避险、避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负责统计核实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情况;负责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联系驻杭部队开展灾害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受灾伤病员抢救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灾区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负责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负责分析、预报受灾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科技局(地震局):负责预测地震情况及影响范围并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趋势进行预测。

市贸易局:负责抗灾救灾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灾区畜禽养殖疫病的防治工作;负责灾后种植、养殖业的种子供应及现场种植、养殖的指导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救援和灾后重建所需的地形图;负责指导灾区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编制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评估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监督与指导管理单位做好所属人防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开展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杭州文广集团:负责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报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杭报集团:负责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的灾害预警信息。

市信息办: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和应急信息资源的协调工作。

市城管办:负责杭州市城区内已接收管理道路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城建投资集团:负责城市供水、供气设施的应急抢险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的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电力局:负责灾区的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

市应急办:协助指挥部办公室调配应急抢险物资,检查、督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落实。

各应急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其他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按照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区、县(市)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应急责任。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按照预案要求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协调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

(四)应急专家组。

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对杭州地区中长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地质灾害处置技术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服务等。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动态更新。

(五)应急联动机制。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杭部队、武警部队的联系,通报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需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请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及驻杭部队、武警部队予以支援。有关管理部门、保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紧密协调配合,高效有序运转。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网络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并定期修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存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单位,要落实监测责任人,加强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并报告。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年初,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说明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范情况的检查。

在汛期,中、强地震发生后,雨雪后冰冻期及融雪时段,乡镇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查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市)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发放。为增强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防灾能力,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改进预报信息系统,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率。

当发出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三级)以上的预报后,涉及区域的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及重要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应按照防灾预案及“防灾明白卡”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灾措施。

当发出地震预报后,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立即组织受滑坡、崩塌威胁及处于较陡边坡下的居民转移至安全地带。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口头报告。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在4小时内速报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中、小型地质灾害应在12小时内速报区、县(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部门。

2.速报的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威胁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应急分类、分级与预警标识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一)分类。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1.临灾应急:指在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下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2.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后,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抢险救灾行动。

(二)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预警标识。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设置4种颜色的预警标识。

红色预警标识表示Ⅰ级地质灾害险情;

橙色预警标识表示Ⅱ级地质灾害险情;

黄色预警标识表示Ⅲ级地质灾害险情;

蓝色预警标识表示Ⅳ级地质灾害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Ⅰ级)。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Ⅱ级)。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Ⅲ级)。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市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事发地涉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视情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必要时,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Ⅳ级)。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的请求视情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先行处置。出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时,事发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事发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派人不间断地监测灾害体变化情况,在危险区域周边设置警戒。同时,立即向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事发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人员撤离,抢救被埋压人员,派人不间断地监测尚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灾害体变化情况,在危险区域周边设置警戒;同时,立即向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情况。

(2)设立现场指挥部。接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告后,事发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区、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大型(Ⅱ级)和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确定指挥长。中型(Ⅲ级)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在市级以上政府领导赶到现场之前,由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临时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3)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和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紧急抢险组:由武警部队和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转移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调查监测组:由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调查、核实险情和灾情,开展险情或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划定危险区域,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医疗卫生组:由卫生、药品监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卫生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对灾区民众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武警部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生活保障组:由民政、财政、粮食、贸易等部门及相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负责灾民安置、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设施修复组:由建设、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部门组成。负责交通、通讯、房屋、供电、供水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2.扩大应急。

(1)当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或者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地质灾害引发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以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三)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应急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包括事发地的上级单位、部队在内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资源等;部署治安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由事发地区、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突发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组织营救、转移人员,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封闭地质灾害危险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集和配置有关资源,掌握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处置方案,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灾害现场周边适当地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要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防止损失扩大。

发现外国公民、台湾和港澳同胞遇险或遇难时,市外办、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四)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1.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2.情况通报。突发地质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办、台办、侨办牵头协调,同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信息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布全面、客观的灾害信息。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4号)规定,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相关应对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的发布工作。

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五)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被解救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人员安置。市民政部门应当协助事发地政府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当地政府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生命支持系统,妥善解决因灾害引起的矛盾和纠纷,负责灾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安排,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2.灾害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地质灾害勘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费用。

3.恢复重建。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讯、水利等部门修复基础设施。市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4.补偿。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二)调查和总结。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毕后,由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涉及的政府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地质灾害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和责任,总结应急工作的得失,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或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损失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七、应急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应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加强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针对地质灾害易发生于交通、通讯不便地区和通讯设施易遭损毁的实际,配备卫星电话、对讲信息系统等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三)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监督和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1.宣传。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广场宣传、发放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教育培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避险知识教育,开展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二)预案演练。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和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处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责任追究。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引发地质灾害或因此而造成损失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拒不执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4)盗窃、贪污、挪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5)阻碍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信息发布不实或不按规定发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有其他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四)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国土资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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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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