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杭政函〔2010〕171号 |
颁布日期:2010-07-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杭政函〔2010〕17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十一五”前4年,各地各部门将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通过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强化政策激励、推进循环经济、开展全民行动等一系列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8.11%,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88.61%;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累计下降12.79%和12.45%,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84.70%和83.00%。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决战、决胜之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根据前4年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完成进度,今年我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去年下降2.3%即可实现“十一五”期间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0%的总目标。但是,鉴于今年宁波镇海炼化厂年产100万吨乙烯项目正式投产导致全省万元GDP能耗上升近2个百分点,省政府要求我市今年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去年下降3.7%以上,并将“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调整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1.1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5.1%,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5%。
当前,我市的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去年第三季度以来,高能耗产品需求旺盛,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呈较快增长态势,能源需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大幅增加。今年一季度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去年同期仅降低1.3%,化学需氧量减排指标出现倒挂,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趋势明显放缓,实现省政府提出的新节能减排目标困难重重。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下铁的决心、用铁的手段、以铁的纪律,采取果断措施,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市节能办要将各地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抓紧落实奖惩措施。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今年底,市政府对各区、县(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市监察局要加大督察力度。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淘汰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粘土砖瓦窑等落后产能任务,市经委要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地要在完成市下达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市环保局要严格执行重污染行业环保准入政策,提高行业排放标准,倒逼重污染行业调整结构,削减存量,腾出环境容量。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并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政府将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并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较困难的地区,实行印染、造纸、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项目限批。
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以下简称“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从源头上切实控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各地要严格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66号),加强新上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将各项能耗指标和节能目标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组织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凡达不到节能评估设计标准和节能评估报告批复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大力推进规划环评,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环评审批制度,坚持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专家评价和公众评议相结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的地区,暂缓项目环评审批。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以保护信贷资产安全;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
五、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项目
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除市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外,市级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也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将节能降耗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向能直接形成节能降耗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尽快下达资金,尽早收到成效。市经委要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一批高效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示范项目。市环保局要全面落实污染减排计划项目,加快减排工程实施进度;统筹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达标率,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减排项目,进一步强化现场督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尽早发挥减排效能;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对排入城市市政管网的污水,严格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全面开展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加快对化学需氧量排放超过100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限期提标改造,对逾期仍未达标排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负荷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的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未达标的严格落实限期整改措施。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继续开展对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的检查。市节能办要加紧制订淘汰白炽灯、推广高效照明的措施与办法;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耗能单位的能源监察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通知》(浙价资〔2010〕183号),对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实行超限额能耗加价政策;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9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的主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动态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
七、继续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做到监管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重点开展对污水处理厂、电厂脱硫设施和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严格落实限期整改措施;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停业、关闭。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控制污染排放总量。继续开展“飞行监测”行动,提高现场监察和飞行监测频次,继续保持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切实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减排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减排项目的达标率和认可率。
八、努力优化电力调度管理
市经委要会同电力部门进一步优化电力调度方式,适时开展有序调停,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机组,保障纯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机组按需发电;加强电力调度监督指导,加大差别发电量计划执行考核力度,有效落实各类替代发电,鼓励热电背压机组以热定电、控制抽凝机组出力,制止自备及低效机组无序超计划发电;充分利用新增的天然气资源,发挥统调天然气机组顶峰发电的作用。各地要在坚定不移地执行省经信委关于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安排方案的同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进一步科学制订有序用电错避峰方案,采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限制“双高”企业高峰用电,确保今夏高耗能企业有序用电工作落实到位、抓出实效。
九、扎实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耗
加强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的节能降耗管理。在重视工业节能的同时,努力实现节能工作向建筑、交通运输、商用及民用等领域深化推进。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工作,切实落实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制度。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实施建筑应用地源热泵示范工程和应用太阳能或LED灯照明示范道路建设,抓紧制订建筑节能规划,到今年底全市95%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并落实扶持交通运输企业转型升级的相关政策,着力推进道路运输结构优化和交通运输节能专项行动,抓紧制订交通运输节能规划。电力主管部门要实行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电价政策,立即取消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的电价优惠。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在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同时,引导纯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加快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体系,明确本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2010年各级行政机关能源消耗比去年降低5%,为全社会节能降耗作出表率。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群众团体都要抓紧制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大力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节能降耗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将有关任务尽快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并跟踪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
十、切实抓好预警调控工作
市经委、环保局要根据近期对各区、县(市)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结合1-6月份各地用电量的增幅情况,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对问题严重、影响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更有力的措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做好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工作,在7月底前制订和完善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经委和市环保局。市经委、环保局要制订全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进一步完善污染减排预警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资金、物资和技术储备,明确排污大户的调停序列。今年第三季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查和预考核,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等问题;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的地区,要提早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项任务尽量提前完成。
十一、深入推进全民节能减排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和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形成节能攻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部队等单位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环保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节能减排的行动,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大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做好国家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全年推广节能灯245万只以上,同时做好节能空调、节能办公设备、高效电机、新能源汽车等节能产品推广工作。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扎实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和各项任务分解到基层单位和重点企业,在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同时,落实节能减排的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构建层层可追究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降耗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污染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强管理,将节能减排实绩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处理科学发展与经济发展、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抓好当前工作的同时,着眼长远,加强治本之策研究,建立节能减排“倒逼”机制和长效机制,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以赴,攻坚克难,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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