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 文号:浙司办〔2011〕78号 |
颁布日期:2011-10-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司办〔2011〕78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警官职业学院:
根据司法部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的立、改、废工作要求,省厅对涉及监狱、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将下列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对部分监狱劳教单位民警进行待岗教育和强化培训的实施意见》(浙司发[2001]188号)
二、“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工作十不准》的通知”(浙司[2003]291号)
三、“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狱劳教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03]294号)
四、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禁毒办联合下发的《转发公安部、司法部、国家禁毒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教戒毒工作的通知》(浙禁毒办[2005]20号)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即时停止上述文件的执行。
各单位若根据上述文件制定了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请及时清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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