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文号:浙土资办〔2011〕131号 |
颁布日期:2011-12-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1〕13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部通知要求,对国土资厅发〔2011〕34号文件中反馈的未处置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核查,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下,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和《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0〕33号)规定,做好分类处置,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处置情况由各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厅。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充分利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功能,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监管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抓好抓实,做到土地闲置情况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同时,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大处置力度,切实加快现有闲置土地特别是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土地处置,争取在下一季度实现闲置土地信息零反馈。
附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4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下载】: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pdf
http://www.zj.gov.cn/gb/zjnew/node3/node22/node166/node213/node1400/userobject9ai129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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