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9-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9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孤儿保障事业,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强化此项工作,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从总体来看,我市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各县(区)、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新时期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按照有利于孤儿全面健康成长的要求,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孤儿合法权益。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妥善安置孤儿,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目标任务。全面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我市平均水平。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争取到2020年各县(区)都建成1所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三、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
(一)妥善安置孤儿。通过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充分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强化家庭在孤儿安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依法确定孤儿监护人,为孤儿成长营造正常的家庭环境。加大帮扶和指导力度,提高亲属抚养监护孤儿能力,确保绝大多数孤儿享有家庭亲情温暖。完善家庭寄养管理和收养登记办法,鼓励我市公民收养孤儿,稳妥开展涉外收养,推动孤儿走进有爱心、有责任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良好抚育。
(二)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认真执行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市财政从2011年开始,对我市孤儿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以后年度按照上级审定的上年孤儿人数及孤儿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补助资金。各县(区)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各县(区)要紧紧抓住“十二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的机遇,努力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功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稳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中,要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健全完善职称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科学设置包括儿童福利院在内的民政事业单位岗位,优化人员结构。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和辐射作用,为孤残儿童服务。
(四)保障孤儿医疗康复需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孤儿医疗救治政策,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并适当提高孤儿医疗救助水平;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推进新农合与医疗救助结算“一站式”服务,为包括农村孤儿在内的参合人员提供便利。卫生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按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对适龄孤儿进行预防接种;要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孤儿的治疗关怀;要优先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五)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特别是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安排在普通学校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提供特殊教育。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免费满足孤儿上学需求。有关学校要加强孤儿心理辅导和教育,针对孤儿学业程度,加强个别辅导,从生活细微之处关怀孤儿。将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优先予以照顾。延伸对成年孤儿的扶持,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学校应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六)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积极提供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援助范围,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孤儿,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成年孤儿就业率。
(七)有效解决孤儿住房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孤儿住房保障需求,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按照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和购买条件的城市孤儿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贫困孤儿家庭,各县(区)在发放租赁补贴时要予以优先考虑。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区的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要按照政策优先将其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补助标准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住房安全;试点地区外的农村无住房孤儿成年后,各县(区)要整合有关项目和资金,利用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措施,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建房补助资金,并做好建房技术指导与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孤儿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
四、孤儿保障制度的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关政策措施惠及每一个孤儿。同时,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根据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筹集情况,加大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孤儿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抓好国家反拐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严格户口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登记、收养登记和落户等各项管控措施和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合力。
(二)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各项保障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支持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并根据实际需要为社会福利机构配备孤儿抚育、康复、特殊教育等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逐步改善机构供养条件。实行完善财政补助方式与推动改革相结合,在促进整合现有人员队伍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孤儿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三)广泛动员,积极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福利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恤孤慈幼活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传恤孤慈幼先进典型,动员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孤儿保障事业,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良好氛围。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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