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9-08-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伊犁州直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暂行)
为统筹州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集中财力更好地支持县市经济发展,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州人民政府决定筹集设立州直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围绕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重点,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壮大财政实力为目标,集中财力支持事关州直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项目,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扩大现有财源,培植壮大后续财源,增强财政增收后劲,保持财政收入快速增长。
第二条筹集范围及比例
(一)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国家、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在州直境内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据当年实际缴纳建设营业税的5%集中。
(三)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企业,依据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2%集中。
(四)州直境内年缴纳资源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资源税的5%集中。
第三条筹集主体、对象及方式
(一)筹集主体:州本级及各县市财政局。
(二)筹集对象: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企业。名单一年一公布。
(三)筹集方式: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当年到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范围及比例所筹集的资金,由项目及企业所在地县市、口岸财政局作为本级当年预算支出,预算科目为“22999其他支出”。当年筹集的专项资金需在11月份前上交州财政局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专户,次年第一季度清算。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一)根据州直发展规划、产业导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矿产资源开发等重大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二)按照州直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带动力强、对财政收入贡献大的骨干龙头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财政贡献率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四)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资金管理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取之于县市、用之于县市、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州直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筹措其他各类专项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
州审计局、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监督检查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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