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刑事诉讼 > 转发地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塔城分行关于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
转发地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塔城分行关于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号:塔行办发[2009]13号
颁布日期:2009-02-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塔城分行关于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现将地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塔城分行制定的《塔城地区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塔城地区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

地区粮食局地区发改委地区财政局农发行塔城分行

(2009年2月16日)

为做好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23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自治区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油料政策,收购截止期为2009年3月31日。

2、切实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管,严肃纪律,确保成品油储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3、根据自治区公布的油料代加工企业,就近加工,就近储存。

4、科学合理制定料转油各项经济技术参数,强化企业管理,不产生新的亏损,减轻财政负担。

二、总体要求

按照自治区锁定地区成品油装罐价位,并以地区为单位实行费用总包干,县(市)间价格差异由地区负责调整,实现地区内成品油价位统一的要求。在自治区确定各项技术参数的基础上,地区对各县(市)料转油部分经济技术参数和相关费用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各县(市)实际成品油装罐成本和自治区确定的成品油装罐价位进行费用补贴调整,达到全地区成品油价位统一、企业利益均衡的目的。同时,根据自治区公布的塔城地区油脂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和实际可用罐容情况,统一确定代加工企业、加工数量和储存成品油数量。成品油加工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归自治区所有,一律不得自行销售,各县(市)必须严格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成品油临时储备由自治区择机竞价或以其他方式销售,超出锁定价部分上缴财政,低于锁定价部分由财政足额补贴。

三、具体方案

1、确定代加工企业的加工数量和成品油储量。根据近期地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塔城分行对自治区公布我区五家油料加工企业联合调研情况,确定额敏县收购油葵3750吨,由额敏振兴实业油脂加工厂加工并储存1500吨成品油。确定裕民县收购油葵5000吨,由裕民红花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并储存成品油;同时,地区视其加工情况,将及时调整加工油料数量和成品油储存数量。确定沙湾县收购油葵1万吨,由沙湾瑞隆有限责任公司油脂加工厂加工;同时,为了便于集中管理,预计到3月底,塔城市、额敏县、裕民县收购的油菜籽3000吨均调沙湾瑞隆加工并集中储存成品油,额敏县收购的1万吨、托里县收购的3000吨、和布克赛尔县收购的2000吨油葵均调沙湾瑞隆加工并储存成品油,沙湾瑞隆有限责任公司油脂加工厂合计加工油葵2.5万吨、油菜籽3000吨。塔城市粮油购销公司、乌苏市粮油购销公司、地区金华粮油购销公司收购油葵的加工暂不做确定,由地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塔城分行联合行文上报,待自治区对加工企业新增认定后另行安排。

2、重新核定县(市)部分经济技术参数,核算各县(市)成品油装罐实际成本,按自治区确定统一成品油装罐价格,调整各县(市)费用补贴。对自治区核定油料代加工费每吨原料210元、加工损耗8%、菜籽加工出油率33%、菜粕销售价格1.2元/公斤、葵粕销售价格0.70元/公斤不作变动外,地区根据调出加工数量较大、集并费用需补偿的具体情况核定:油葵出油率全地区各县(市)均为40%,油料集并费用根据运距不同确定,当地加工企业加工的油料,油葵每公斤0.12元(含包装、罐包、装卸、运费等,下同),调往沙湾瑞隆加工油葵每公斤0.18元,塔城市、额敏县、裕民县调往沙湾瑞隆加工的油菜籽每公斤0.10元,由沙湾瑞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集并。待塔城市粮油购销公司、乌苏市粮油购销公司、地区金华粮油购销公司收购油葵的加工确定后,地区将根据以上经济技术参数,核算各县(市)成品油装罐实际成本,并按自治区确定的地区统一成品油装罐价格和各县(市)成品油装罐实际成本,调整各县(市)费用补贴,实现地区内成品油价位的统一,具体成本核算和费用调整另行下达。

3、新增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1000吨。根据自治区通知精神,新增我区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计划1000吨,下达塔城市新增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储备计划300吨,沙湾县粮油购销公司新增储备油计划700吨。储备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新增储备油价位为自治区核定我区葵油装罐价位,即每吨9240元。新增地储油保管费用执行现行标准,银行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补贴。

4、葵粕、菜粕的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自行销售的自行销售,不能自行销售的由加工企业不低于自治区核定价格葵粕0.70元/公斤、菜粕1.20元/公斤进行销售,销售价款除顶抵加工费外,剩余部分加工企业应及时返还给购销企业。

5、财务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储存期间保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每月每公斤0.02元(每年0.24元)给予补贴,银行贷款利息(依据农发行期末贷款余额)由自治区财政据实补贴。油料收购、保管费用(0.06元/公斤)和2%的损失损耗费及收购资金贷款贴息(依据购销企业在农发行2009年3月底油料收购贷款余额),由自治区财政4月15日前全额下拨,地区财政将根据成本核算和补贴费用调整情况及时拨付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县(市)根据油料收购贷款总额和自治区核定的统一成品油装罐价格总额差异,及时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用于集并等费用的支付。由于我区县(市)油料调出加工数量较大,各县(市)购销企业和指定的加工企业要及时做好油料的调出、调入和成品油装罐进度的报送工作(具体由地区粮食局另行下达)。

6、其他事项

(1)加工时间。料转油加工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油料具有不易储存的特点,各县(市)油料原则上在4月底必须全部加工完毕,最迟不得超过5月中旬。

(2)油料调运进度安排。由于油料调出加工县(市)多、数量大,大批量集中调运存在接收困难的问题。为统一协调调运节奏,确定调出县(市)每天进沙湾瑞隆控制量为:额敏县不超过200吨,塔城、裕民、托里、和布克赛尔四县(市)各不超过100吨,同时要提前与加工企业联系。沙湾县收购的油料每天进厂不超过200吨。

(3)成品油存放方式。存放在加工企业的成品油可采取代储和租罐储存两种方式,具体存放方式和费用由各县(市)在不超出自治区费用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确定。

(4)油料质量标准。统一按国家收购质量标准执行,进厂油料水杂超标部分,只扣量不扣价。

(5)成品油装罐后的管理。地区将委托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购销企业进行统一监管,每15天进行一次数量核定,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测,并做好核实、检测记录和上报工作。凡在保管期间出现数量短少和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全部由监管企业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监管企业由地区粮食局确定,并商财政给予一定的监管费用补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转发地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塔城分行关于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