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喀署办发[2009]47号 |
颁布日期:2009-04-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动物防疫工作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为确保2009年各项畜牧业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稳步推进外向型畜牧业发展,不断增加农牧民畜牧业收入,必须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畜牧业发展的头等大事,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应依法强制执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负总责。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地区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工作责任书的要求,以完善和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重点,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职责,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找准责任落实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将防控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位,做到“政府保防疫密度,业务部门保防疫质量”。对因防控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疫病传入和扩散蔓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二、堵漏洞,抓重点,协调并进
免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是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最重要最有效措施;检疫、监测是确保免疫质量的有效科学手段;监督执法是保障。基层防疫、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市场检疫、运输检疫、公路检疫和执法监督要齐头并进,环环相扣,外堵内防,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
(一)强化免疫。动物免疫工作必须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免疫步调,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免疫程序,调整免疫时间。免疫工作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应免尽免,使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每年免疫三次,分别在3月、7月和11月进行集中免疫;牛和猪五号病每年免疫三次,分别在1月、5月、9月进行集中免疫;羊五号病每年免疫两次,分别在4月、10月进行集中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每年免疫两次,分别在4月、10月进行集中免疫;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县要认真做好新生羔羊及外县调入羊的小反刍兽疫免疫工作。所有重大动物疫病除集中免疫外,要做到坚持常年免疫,月月补针,从流通市场建立准入制入手,认真开展检疫执法监督,避免新生畜、购入畜、病弱孕畜漏免。要重点对养殖大户、专业户及养殖基地完善防疫机制,决不能留下免疫空白和隐患。
(二)全面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治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自治区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领域的畜禽,必须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畜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未经产地检疫的畜禽,一律退回原产地;进入屠宰场和活畜禽交易市场的牲畜必须有产地检疫证和免疫标识,禁止屠宰未经产地检疫或没有佩戴免疫标识的牲畜;严格运输检疫,运输检疫证必须根据产地检疫证出具,杜绝乱开证,开假证;对乱开证、开假证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免疫效价监测。疫苗免疫注射后要进行免疫效价的测定,免疫效价群体合格率低于70%的,必须重新免疫。
(四)严格公路检疫。进入我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活畜必须佩戴耳标。工作中必须严格查证验物,坚决堵住区外疫情传入。
三、落实防疫经费,稳定基层防疫队伍,保障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
(一)各县市要认真做好村级防疫员的招聘、培训和录用工作,解决好村级防疫员工作报酬,稳定村级防疫员队伍,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使村级防疫员真正发挥作用。
(二)保证防疫经费足额落实到位。从今年起,国家取消动物防疫费。目前,地区正在积极向自治区反映,请求解决动物防疫经费。在自治区答复及具体规定出台之前,各县乡要立足自身筹集动物防疫经费,并把动物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正常运转。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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