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哈行办发〔2009〕118 号 |
颁布日期:2009-11-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通知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1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6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自治区
石灰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07年7月,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新政办发〔2007〕1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两年多来,自治区石灰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基本淘汰坑窑,整体装备水平有所提高。截至目前,全区已形成石灰产能400余万吨较《意见》实施前增长43%;其中机械化立窑和旋窑产能210万吨,约占总产能的52%,较《意见》实施前增长20%。
在我区石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在2008年底前彻底关停土立窑,在监管检查中未对落后企业生产设施和建筑物采取拆除、炸毁等强制措施,违规项目存在死灰复燃现象;部分新建项目未按照《意见》要求审核备案,甚至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线仍在新建,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一些具备环保和节能改造条件的机械化立窑、旋窑未实施技术改造等。特别是今年4月发生的石灰窑坍塌致使4人死亡事故的发生,尤其应该唤起各地、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对当前石灰行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落实好《意见》精神。为彻底消除石灰产业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加快石灰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发展步伐,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石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组织经贸、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区域内石灰产业的清理整顿力度,立即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抓紧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已经出台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抓紧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要认真彻底、扎实有效,对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必须采取拆除、炸毁等强制措施,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清理整顿情况报自治区经信委和建材行办。自治区经信委要在2010年8月底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将清理整顿和专项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按照《关于自治区淘汰石灰窑鉴别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建材行〔2008〕12号)要求,立即对各类石灰窑逐个检查鉴定,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石灰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报自治区建材行办审核公告。凡没有经过审核公告的企业(生产线)一律列入关停范围。自治区建材行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各地做好鉴定工作。
三、各地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须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意见》的项目由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含兵团),同时抄送自治区建材行办,由自治区建材行办提出复核意见后予以备案。《意见》实施后,未按照《意见》要求复核备案的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必须在2010年3月底前补办复核备案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备或无法达到备案要求的项目列入关停范围。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石灰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经信、发改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石灰企业和项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石灰产需相互关联的大企业联合重组,促使企业向规模化、环保节能型方向发展。鼓励水泥企业直径2.5米及以上的回转窑转产石灰;经信、发改、财政部门对符合中小企业财政扶持资金规定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符合技改贴息政策的项目给予贴息,符合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给予奖励,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五、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自治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石灰企业的监督、监测力度,督促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收回其排污许可证,并通知地方政府实施关停。新建(扩)改建石灰生产线的主要排放口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石灰用石灰岩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不得向列入关停范围的石灰企业配置资源;安监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检查,对石灰岩矿开采和石灰生产一体企业的石灰生产工艺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列入自治区关停企业范围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对关停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石灰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石灰企业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过程控制化验室,提高企业的检验和控制能力,对各类石灰产品分别按照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开展产品质量定期抽样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的意见
附件:
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的意见
石灰是国民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原材料,不仅用于建筑与道路工程,还广泛用于冶金、化工、轻工、食品、环保及农业领域。为促进我区石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区石灰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市场需求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石灰行业现状
近几年,随着我区钢铁和电石法生产pvc的迅速发展,石灰行业也得到快速发展。全区现有石灰企业50余家,拥有各类石灰窑130余座,生产能力约280万吨。其中,机械化立窑20座,生产能力70万吨,占25%;回转窑3座,生产能力20万吨,占7%;立窑10座,生产能力20万吨,占7%;土立窑(含坑窑、坑立窑,以下类同)97座,生产能力170万吨,占61%。从业人员近1万人,年销售产值约3亿元。但是,石灰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工艺装备落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规定,石灰土立窑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应予淘汰。而我区石灰生产设备仍以土立窑为主,其生产能力约占总能力的61%;大部分企业机械化程度低,从原料准备、装窑、倒运等均为人工,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生产率低;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
二是企业规模小。50余家企业中平均单台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不足2万吨,绝大多数年生产能力不到1万吨,工艺十分落后,没有相关手续,仅凭传统经验土法生产,缺乏科学依据。
三是环境污染严重,能源消耗高。先进的节能型环保石灰立窑可以实现达标排放,能耗只有土立窑的50%。采用土立窑烧石灰每吨石灰粉尘排放约60公斤,CO2等废气排放600公斤以上,形成石灰粉末150多公斤,耗标准煤约250公斤以上,会对周边空气和大片的绿地造成污染。
四是品种结构不平衡。石灰深加工产品少、档次低,高活性、高品质石灰供应不足,且大多由内地供应。五是企业管理不善。多数企业为短期行为,无检验检测设施和质量管理措施,不按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偷税漏税情况严重。
二、加快石灰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随着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经济社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新型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2006年,工业经济增速达14.2%,石油化工、盐化工、电力、钢铁、冶金、建材、有色金属采选等支柱产业成为拉动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石灰是这些支柱产业所需的重要原材料。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对石灰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盐化工产业中,每生产1吨聚氯乙烯(pvc),需用1.5吨石灰。2007年,仅新疆天业和中泰化学两家企业的pvc生产总量将达到100万吨,约需石灰150万吨。到“十一五”末,我区pvc产量将达到200万吨,所需石灰将达300万吨左右;钢铁行业中,石灰作为熔剂和造渣剂,每生产1吨钢需用石灰约150公斤。目前,我区钢产量已达400万吨,到“十一五”末将达1000万吨,所需石灰总量将达150万吨;有色金属选矿业中,按照矿浆PH值的调整要求,预计每年需用石灰50万吨;煤电行业,按照环保除硫的要求,预计每年约需石灰50万吨;建筑、建材行业每年约需石灰20万吨。“十一五”期间,预计我区每年石灰的需求量将达600万吨。
石灰深加工产品主要是轻质碳酸钙和石灰乳,广泛用于石油、化工、塑料、造纸、建材、医药与食品行业。发展石灰深加工产品,既可以捉高产品的附加值,又能消除石灰企业的污染。目前,欧美国家和我国东部发达地区石灰及其深加工产业的技术水平高、产业规模大、环境污染小。而我区石灰行业企业普遍规模小、技术水平低,采用技术落后的土立窑生产,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全区每年石灰深加工产品产量仅2万余吨,区内市场每年约需12万吨,向中亚出口3万吨,总需求量在15万吨左右,石灰深加工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满足我区盐化工、钢铁、电力、冶金等支柱产业快速发展对石灰的需求,必须加快石灰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发展步伐,积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建设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高技术水平石灰窑,促进石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石灰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40号令)要求,“上大关小”,淘汰落后石灰土立窑。因地制宜发展大型节能型环保机械化立窑,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现代化水平的节能环保石灰窑;围绕石灰石资源丰富和市场需求集中区域,形成若干大型现代化和节能型环保石灰窑的布局;鼓励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向规模化、现代化、环保节能型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提升石灰行业整体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08年底,全面淘汰土立窑石灰生产线;符合节能环保改造条件的生产线完成技术改造;新(扩)建、改造生产线环保全部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吨石灰能耗控制在150公斤标煤以内。
四、加快石灰行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发展大型节能环保型石灰及深加工生产线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和参股等方式,整合现有石灰生产企业和采矿点,集聚产业发展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初步形成若干个大企业大集团占主导地位的产业格局。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推动,加快石灰企业兼并重组步伐。鼓励现有生产企业和产销相互关联的大企业联合出资或独资组建石灰加工企业,鼓励石灰主产区企业向规模化、大型化、环保节能型方向发展。2007-2008年,在石灰石资源富集区及石灰需求中心区投资建设若干座节能环保型石灰窑生产线,建设规模达到100万吨以上,取代土立窑生产石灰。所需投资,银行贷款部分由自治区技改贴息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其它区域也可以参照这种办法整合石灰行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建设上予以支持。新建(扩)改建项目单线年生产能力必须在10万吨(或容积450立方米)以上,节能环保达标。石灰主产区以外的经济偏远落后地区,经核准可以适当降低新建生产线规模。加快石灰深加工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石灰主产区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高品质轻质碳酸钙厂,促进石灰深加工行业水平及规模迅速提升。
为确保石灰行业健康发展,今后新建(扩)改建项目,须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本《意见》的项目由地州市投资(或建材)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含兵团),同时抄报自治区建材行办,由自治区建材行办提出复核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加大“上大关小”力度各地建材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石灰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并于今年年底之前,将一次性煅烧、窑的高径比小于3、有效高度小于18米、无烟气和粉尘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土立窑企业名单,报自治区经贸委(或自治区建材行办)。自治区经贸委(或其授权的自治区建材行办)根据各地节能环保型石灰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批向自治区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提供淘汰土立窑企业名单,有关部门不再予以登记或年审;各地建材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关闭,并重点取缔没有相关手续的土立窑。
对容积150立方米以上(含150立方米)、窑的有效高度18米以上(含18米)的机械化立窑和窑径Ф2.5米以上(含Ф2.5米)的回转窑,经所在地州市建材主管部门审定,并报自治区建材行办核准,可以限期半年进行环保和节能技术改造。经环保部门验收,逾期环保和节能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对违反规定,继续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
(三)保护环境,合理选址在资源和市场相对集中、工业用水用电供应充足的地方建立石灰工业园区,使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确保节能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在水库、河道、湖泊及居民区5公里以内的范围内,不得采矿和建厂;采矿点和石灰生产线必须保持300米以上的距离,确保职工和生产设备安全。
(四)引导和支持石灰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加强矿山选点和详探工作,合理开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原料稳定性,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石灰窑的烧成率;鼓励企业回收利用石灰烧制过程中排放的CO2及煤焦油等废弃物;引导建筑、交通、家禽养殖等领域使用石灰烧成产生的石灰粉末,努力创建节约型企业。
(五)重点石灰用户要支持石灰行业发展重点石灰用户要在自身继续做大做强的基础上,树立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严把石灰选用关,对于土立窑企业生产的石灰一律不予选用,以实际行动支持我区石灰行业健康发展。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现有的组织机构及网络,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加强政策引导,主动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引导企业投资决策;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挖潜降耗,提高经济效益。行业协会要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技术人员素质。要创新工作方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利益,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石灰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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