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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哈密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文号:哈行办发〔2013〕76号
颁布日期:2013-10-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哈密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住保办〔2013〕4号)要求,现就做好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行署研究决定成立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督导、审查县(市)、驻地单位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芒力克·斯依提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牛学兴同志,行署副专员张达同志担任,成员由地区住建局肖强、依玛尔·依明,地区发改委张笑寒、财政局郑连军、经信委吴娉、国土资源局赵炳鉴、农业局王志高、林业局刘曙光、畜牧兽医局王守江、规划局王红刚,哈密市王晓生、巴里坤县李建勇、伊吾县许斌、三道岭办事处曾令成、伊吾马场傅海涛、哈密林场刘新华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肖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依玛尔·依明同志兼任,工作人员根据需要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各县(市)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任务。

二、加强摸底调查工作

各县(市)和棚户区改造单位要按照“先房后人,房人关联”的原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建设标准,统一尺度,深入到户,登记造册,做好棚户区摸底调查工作,为编制县(市)和棚户区改造单位改造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打好基础。

三、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住建部门牵头,同时承担审查本级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其中,三道岭矿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由三道岭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地区住建部门汇总审查;伊吾马场、哈密林场棚户区改造规划由地区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地区住建部门汇总审查。地区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级棚户区改造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和改造单位予以保障。

四、规划编制工作要求

(一)规划编制期限、编制依据、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审批程序、法律效力按自治区《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新住保办〔2013〕4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要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调查摸底统计表报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时汇总后报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工作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要于2013年11月10日前,将经县(市)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报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形成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上报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凡是未按要求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自治区将不安排棚户区改造任务和国家、自治区改造补助资金。

联系人:叶戈槐联系电话:22631732238751(传真)

手机:18099029966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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