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昌州政办发[2009]28号 |
颁布日期:2009-03-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发改委、财政局,州粮食局:
乌昌发改委、财政局、州粮食局、农发行昌吉州分行关于《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
(乌昌发改委、财政局,州粮食局、农发行昌吉州分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料转成品油临时储备方案的通知》(新政发明电〔2009〕23号)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治区油料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在2009年3月31日前有多少收多少;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严格制度,加强监管,严肃纪律,保护农民利益,确保成品油储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坚持集中管理、就近加工、就近储存、方便调运的原则,在自治区公布的油脂加工企业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规模油脂加工企业实施代加工,成品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坚持减轻财政负担,合理补偿企业原则,强化企业管理,严防产生新的亏损,尽量减少财政支出。
二、具体方案
(一)公布油料代加工企业名单。自治区公布昌吉州油料转成品油代加工有资质的油脂加工企业共13家,经乌昌发改委、财政局、州粮食局、农发行昌吉州分行、昌吉州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粮集团”)共同审核确认后,选定9家(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公司、昌吉市昌鼎工贸有限公司、泰昆华中油脂、新疆盛海油脂、阜康市金岭粮油工贸公司、吉木萨尔县汇昌庭都油脂公司、吉木萨尔县香尔纯油厂、吉木萨尔县二工天元粮油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奇台县博峰伟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代加工企业。玛纳斯县和昌粮集团木垒县、米东、五家渠分公司油料全部调入昌吉市,呼图壁县油料就地加工。由昌粮集团统一与油脂加工企业依法签定委托加工合同,确定相关技术指标,明确双方责任,并将合同文本报州粮食局审核备案。
(二)实施集并费用包干。按照自治区确定最低保护价收购油料加工和成品油集并费用,油葵集并费0.10元/公斤,成品油集并费0.08元/公斤,由昌粮集团进行内部调整,实行费用包干。
(三)锁定成品油价位。按照自治区锁定的价位,昌吉州内成品油价位统一为(9.11元/公斤),各县市间因运距和加工费造成的价格差异由昌粮集团内部调整。自治区核定的油料代加工费每吨原料210元,加工损耗核定为8%,正播油葵加工出油率39%,复播油葵加工出油率35%,成品油标准为国标四级,按上述经济技术指标参数锁定购销企业成品油数量,按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如实填报。料转油副产品由昌粮集团自行销售,葵粕核定为0.70元/公斤。加工损耗由昌粮集团与加工企业根据含油量协商确定,油料要在3月底加工完毕,成品油全部集并到昌粮集团。
(四)认真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3月31日统计报表中收购油料数量为准,确定转成品油数量,严禁瞒报、错报和漏报,确保成品油储存帐实相符。每周一上报料转油调出、加工、集并进度。
(五)新增自治区级储备油210万公斤由昌粮集团储存。临时成品油储备点、具体数量于今年3月20日上报州粮食局和有关部门。
(六)成品油储存期间保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公斤0.02元(每年0.24元),新增储备油价位为自治区核定我州料转油锁定装罐价位9.11元/公斤。银行贷款利息(依据农发行期末贷款余额)由自治区财政据实补贴。新增地储油保管费用执行现行标准,银行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补贴。油料收购、保管费用(0.06元/公斤)和2%的损失损耗及收购资金贷款贴息(依据购销企业在当地农发行2009年3月底油料收购贷款余额),由自治区财政先预拨部分资金,并于2009年4月15日前据实全额下拨至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于4月20日前全额拨付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品油保管费用从2009年4月1日起计算,保管费用和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按季度足额拨补。
三、要求
(一)成品油临时储备归自治区所有,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销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择机通过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采取其他方式销售,交易价格超出锁定价格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低于锁定部分由财政足额补贴。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油料收购、加工全程的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对库存原料和成品油的监管力度,在料转油加工期间要驻厂实行24小时跟班监管,确保油料和成品油质量安全,数量真实。建立日报制度,包括油料出库、加工、成品油储存。储存期间要每10天进行一次数量核实,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验,并做好检测记录。对存放在加工企业的成品油要重点监管,购销企业对数量、质量每天实行核查并做好台账记录。凡在保管期间出现的数量短少和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全部由购销企业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县市要组织粮食等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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