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7-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自治州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4〕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16日
自治州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管,有效杜绝安装、充装、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新政办发〔2013〕20号)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全疆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新质监特函〔2013〕15号)精神,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4年11月31日,通过对全州所有在用的以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为燃料的车用气瓶加贴电子标签,对自治州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实施电子监控,构建连接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互联互通的数据库平台,初步建立自治州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
二、实施范围
全州所有已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的机动车辆和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
三、职责划分
㈠州质监部门。
⒈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和监察机构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具体实施。
⒉负责组织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⒊配合项目建设中标单位完成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安装调试。
⒋指导并监督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和监察机构按期完成各系统软、硬件安装调试。
⒌负责车用气瓶注册及注册信息录入、本辖区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粘贴和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自治州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数据库。
⒍负责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社会宣传。
㈡州公安部门。
负责改装气瓶车辆备案,对擅自改变燃料种类、气瓶安装数量,未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报告》和未按规定加贴电子标签车辆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㈢州安监部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客运和货运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㈣州工商部门。
负责依法取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安装、充装、检验的单位。
㈤州交通和运输管理部门。
⒈负责监管职责管辖范围内改装气瓶车辆。
⒉对未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未按规定加贴电子标签的气瓶车辆不予受理营运证年审。
㈥住建部门。
负责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燃气经营许可,并负责安全监管工作。
㈦各县市人民政府。
⒈负责本辖区内车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
⒉负责提前向辖区内住户宣传解释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期间的临时停气问题。
⒊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充装单位在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建设期间,维护好充装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四、工作进度
㈠宣传动员阶段(6月10日前)。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车用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的重要意义、作用、办理程序和使用等事宜,使气瓶车辆车主、安装单位、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明确各自职责和义务,增强相关单位人员按规定安装及使用电子标签的主动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㈡加气站改造阶段(6月10日至10月31日)。
质监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州车用气瓶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库。配合自治区质监局项目建设工作组对全州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加气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按时完成充装站电子监管系统软、硬件安装调试,指导并监督充装站开展工作人员技能培训,熟练掌握相关工作流程。
㈢标签粘贴及数据采集阶段(6月10日至10月31日)。
检验机构结合到期检验和新装气瓶检验工作做好原车自带、外地迁入车用气瓶的数据采集,并同步发放、粘贴电子标签。双燃料汽车改装厂对检验合格的改装车辆采取一瓶一贴的形式粘贴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发放与粘贴业务由相关单位免费为用户办理,包括安装电子标签芯片以及标签初始化数据录入、封装、粘贴等,为封闭运行打好基础。
㈣试运行阶段(10月31日前)。
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试运行,及时发现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并监督各充装单位实行电子标签扫描加气。及时发放电子标签粘贴告知单,督促未安装电子标签的车辆,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粘贴电子标签。
㈤正式运行阶段(11月1日至30日)。
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正式运行,并实行封闭运行。对未粘贴电子标签的车辆,加气机将自动不予充装加气。各充装单位要积极主动向车主做好解释说明。
㈥总结验收阶段(11月15日至30日)。
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州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以及出租车公司、客运车站、公交公司、驾培学校等进行督导检查,对验收不合格单位和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总结上报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五、工作要求
㈠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车用气瓶电子监管系统项目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安全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宣传引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系统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安装气瓶时,严格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安全技术条件》等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气瓶安装的安全性。并负责上传车用气瓶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与检验系统、监察系统实现顺利对接,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
㈢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要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按要求升级改造站内设备。确保上传数据能够与车用气瓶电子监管平台顺利对接,实现本地安全保存充装数据。要对充装车用气瓶的安全严格把关,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站内管理,每班设置专职安全检验员,严格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乘车人员站外下车制度、充装单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充装前应对车用气瓶及管路进行必要检查,验查《气瓶使用登记证》及电子标签粘贴情况,确认车用气瓶是否合格。严禁给无合格登记证的车用气瓶充气,严禁无证人员持枪充气。要加强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演练。
㈣车用气瓶检验单位,负责车用气瓶安装、充装、定期检验等查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用气瓶检验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客观公正检验审查,并对合格车用气瓶出具检验结果报告。按规定对检验不合格车用气瓶做破坏性处理。要健全完善数据库中的车用气瓶检验信息,审核分析来自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提交的数据,确保每只粘贴电子标签的车用气瓶检验合格且信息完整。
㈤车用气瓶使用者,包括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及个人车主等应对车用气瓶使用安全负责,要按规定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并粘贴电子标签。严格执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日常检查制度,按照检验周期主动申请检验,发现隐患及时送检维护。车用气瓶使用者不得让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检验维修气瓶,不得阻碍对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要配合检验部门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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