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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对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20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春节前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本市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以及2011年12月退出和2012年1月享受的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包括散居和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一)城镇低保对象每人30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200元;

(三)优抚对象每人360元。

三、补贴资金

此次生活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先由区县财政垫付,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再作相应调整,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其中,司法老残人员和历史老案平反纠错人员中的救济人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对其他特殊困难对象,通过临时救助或开展送温暖活动等方式予以帮扶。

(二)加强资金监督,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公开补贴标准和范围,使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三)按照中央要求,加强统计和跟踪,及时报告补贴发放进度和相关工作情况。请各区县民政局指导督促街、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做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该批次的核查和发放工作,及时将补贴的对象人数和资金数量等有关数据录入系统。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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