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6-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榆林市“十二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及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榆林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到2015年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7%的节能目标,强化县(区)级政府目标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目标责任及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目标
到2015年底,全面实现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的降低任务: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19%;横山县、定边县、靖边县“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16%;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17%。“十二五”期间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分年度下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各乡镇、部门、行业及企业,确保完成市上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按《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节能降耗专项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07〕124号)提出年度考核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及奖罚情况由市政府公布,并纳入市考核办年度考核责任书。
四、考核奖罚
(一)考核
实行百分制考核。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否决性指标。
(二)奖罚
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总分位居前三名的县区,在全市通报表扬。
2、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总分位居末位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考核期限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六、考核解释
本办法由市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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