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10〕82号 |
颁布日期:2010-11-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计划的通知
延政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合提出的《延安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计划》已经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延安市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陕发改社会〔2010〕1696、1697号文件精神,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同意,提出了2009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包括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一、二期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意见。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是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安置计划属政府指令性计划,下达计划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按系统分配任务不是只接收本系统子女,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坚决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任务。
二、各接收单位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义不容辞的国防义务,严格按计划执行。市直各单位要积极按计划、按时间要求完成安置任务。凡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所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均由接收单位负责。
三、各县区要积极拓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渠道,适当向股份制企业、民办企业、合资企业、乡镇企业下达安置任务,同时要尽快出台适合本县区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四、各县区要坚决执行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市安置办审批的安置对象进行安置。同时要尽快制定出具有操作性的安置计划,做到妥善安置。在安置工作中要公开安置对象,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力争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安置工作任务,并将安置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报市安置办。
附件:1、市直部门安置计划表
2、县、区安置计划表
附件:
政发8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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