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11-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商洛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3〕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市安监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联合制定的《商洛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商洛市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前言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安全监管局等七部门共同编制的《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提出的“扎实开展新一轮尾矿库综合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开展尾矿库整顿关闭攻坚战,努力促进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明显好转乃至根本好转”要求,结合我市近年来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特编制此方案。
本方案以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落实尾矿库企业主体责任,治理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尾矿库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加快推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为主要任务,明确我市尾矿库隐患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一章全市尾矿库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尾矿库113座(含在建和已闭库尾矿库),在全市7个县区均有分布。按地区分:商州10座、洛南46座、丹凤4座、商南4座、山阳19座、镇安10座、柞水20座;按尾矿库等别划分:二等库2座、三等库21座、四等库66座、五等库24座。
我市尾矿库以洛南、柞水、山阳三县相对集中。总体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了大库少,小库多,基础管理相对薄弱的状况。加之尾矿库分布地域较广,库区位置多数相对偏僻,交通条件不便,日常监管难度很大。近年来,由于工业发展对矿产品需求量倍增,矿业开发规模不断加大,矿物废渣的积存量和递增量对尾矿库的需求急剧增加,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十分严峻,隐患及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尾矿库先天不足问题严重
我市尾矿库的基本情况是大库少,小库多,而且非公有制企业占相当大的比例。这些尾矿库大部分始建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准入门槛低,普遍存在未批先建、选址不合理、无正规设计、未按设计组织施工、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从业人员素质低、生产管理粗放、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范事故风险的能力薄弱,给后期运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通过近年来开展的尾矿库专项整治,采取尾矿库隐患整改、闭库等措施,治理了一批尾矿库安全隐患,但仍有部分尾矿库因企业长期停产、破产等原因,该尾矿库存在的上述安全隐患尚未得到治理。
二、低标准排洪系统易导致事故
主要是尾矿库淹没区的排洪斜槽、排洪涵洞问题。2000年以前建成的尾矿库,由于国家原先建设标准偏低,排洪斜槽、排洪涵洞大多采用浆砌石结构,工程质量不高,强度不够,加之液体长期浸蚀、上部压力逐渐增大等因素,易导致排洪涵洞裂缝坍塌以致发生尾矿泄漏。如:2008年山阳县发生的“4.11”、“7.22”尾砂泄漏、2011年商州区发生的“12·24”尾砂泄漏事故都属于此类情况。
三、水源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日益突出
我市地处丹江上游,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涵养区,其中大部分为重金属尾矿库,一旦发生泄漏或溃坝事故将对水源地环境构成重大威胁。我市是一个矿产资源大市,同时也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矿业经济作为我市的优势产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这些尾矿库与水源地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解决此类问题的难度日益加大。
四、无主尾矿库治理任务艰巨
随着矿山资源枯竭,原有企业关闭或破产,废弃尾矿库无主管理情况必然产生。这些尾矿库由于长期无人管理维护,普遍存在排洪能力不足、坝体堆筑过陡、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安全隐患。目前,对于这些尾矿库主要采取闭库措施进行工程治理。但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治理资金投入高、筹措难度大,整治周期长,致使隐患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五、“三边库”、“头顶库”问题棘手
“三边库”就是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存在极大的重金属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风险;“头顶库”就是下游很近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且坝体高、势能大的尾矿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环境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未实施前,建设尾矿库工程带来的水源地保护及选址原则、安全距离等问题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致使我市矿业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矿山企业的尾矿库选址建设于丹江水系干流或支流流域内,难以完全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加之近年来对尾矿库需求不断增大,而适宜建库的沟道资源有限,致使一些尾矿库坝下一定距离内有居住区、建构物等设施。
六、尾矿库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我市以矿业经济为主导、尾矿库相对比较集中,数量较多,尾矿库安全环保问题已经衍生为重大的经济发展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一方面尾矿库建设成为矿业发展的瓶颈,在矿区周围很难找到合适的尾矿库库址,普遍存在选址难、住户搬迁难,建设新库费用高、周期长,直接制约当地矿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尾矿库存在安全环保隐患,地方财政及企业无力治理,群众上访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社会稳定和谐。
第二章尾矿库综合治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原则,在区分政府和企业责任基础上,大力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积极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安全环保与效能并重,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结合实际宜治宜用,注重实效。合理利用尾矿资源,避免浪费,在不具备开采条件的时候可采取封存等措施,保护资源。
(四)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多方面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促使尾矿库隐患数量大幅下降,建设水平、复垦利用率、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明显下降,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2015年底前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病库数量控制在总数的5%以内;“三边库”全部完成升级加固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重点治理废弃库、取缔关闭库和无主库,全面完成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库。
(三)生产运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中央及省属企业尾矿库和三等及以上正常运营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四)正常运行的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尾矿库运行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和预警等功能,并具备在各种气候条件下实现适时监测的能力。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建设流域级防控设施。
(五)加强应急管理,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第三章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2013年根据国、省和我市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对本地区尾矿库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新认定尾矿库安全度,准确定位危库、险库、病库、“三边库”、“头顶库”以及废弃库、关闭库和无主库,并分类造册,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2014年对确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完成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升级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2015年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落实整顿关闭计划,严格市场准入,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规范企业生产运行,推动尾矿库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一)提高尾矿库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项目应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限制审批库容在50-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禁止审批和建设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对能否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推行尾矿充填采矿法;新建堆存重金属尾矿库的库底应硬化并防渗。
(二)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尾矿库建设、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对尾矿工技能培训,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尾矿库生产运行安全管理,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洪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三)建立尾矿库管理档案,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每座尾矿库排洪系统结构、库坝下游安全范围住户和建筑物等情况,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管理档案。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责令停产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力争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尾矿库,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证尾矿库总数的5%以内。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按下游1公里距离计算,确定坝下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的尾矿库,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对“头顶库”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容、服务年限和下游居民数量情况,科学制定并实施居民搬迁计划。
(五)加强对无主尾矿库的治理。对已列入“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专项备选项目计划的5个无主尾矿库库群共18座尾矿库(商州5座、洛南8座、山阳2座、镇安1座、柞水2座),在国省专项治理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各县区要落实先期治理资金,加快隐患治理进度,督促具备开工条件的尽快实施整改治理。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要求,继续深化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在2015年底前完成闭库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尾矿库。
(六)对浆砌石排洪涵洞尾矿库实施整体改造。目前,我市仍有18座尾矿库的排洪系统采用浆砌石结构(商州3座、洛南11座、山阳1座、镇安1座、柞水2座),因企业长期停产、破产等原因而未进行有效治理。对排洪斜槽、排洪涵洞属“浆砌石”结构或使用不符合强度要求“平盖板”的实施整体改造,一律使用钢筋砼结构或由隧洞代替涵洞,并对原排洪涵洞进行有效封堵,增强尾矿库泄洪能力和行洪安全,消除威胁尾矿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务必于2015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七)加大汉江、丹江水系内重污染尾矿库治理力度。我市五大水系中除洛河流入黄河以外,其余四大水系均流入汉江,丹江水系由北至南贯穿我市商州、丹凤、商南,流入丹江口水库与汉江汇合;山阳县境内的金钱河,镇安、柞水县境内的旬河、乾佑河同属汉江支流。这四大水系同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涵养地,流域范围内均有大量金、银、铜、铅、锌、钼、钒等金属矿山开采企业,这些矿山生产作业后产生的尾矿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的选矿药剂和重金属离子,对水土环境形成巨大威胁。这些重污染尾矿一旦泄漏,必然对自然环境和水源保护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此类重污染尾矿库的治理应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实施政府资金或专项资金配套,确保尾矿库平稳运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压力。
(八)强化应急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二、加强尾矿库环境保护和治理,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一)认真落实环评准入审批和验收制度。要按照相关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地址,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强化规划环评,对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尾矿库使用后产生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应责令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强化对尾矿库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二)督促落实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健全尾矿库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和固体废物申报工作;加强对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尾矿输送系统、回水系统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设施的检查;加大对“三边库”和无主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或防渗膜破损严重、不能有效防止渗漏的,应责成企业制定监测方案,对地下水质开展监测,并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切实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利用与恢复治理工作。依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大力推动企业编制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把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利用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制定落实具体措施,有效提高尾矿库环境治理、综合利用与生态恢复水平。
(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企业突出预防预警工作,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严格落实“一库一案”制,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设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推动尾矿库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治理方案,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流域级防控设施,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
(五)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50号)的实施,重点治理可能给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水质带来严重威胁且伴生有毒有害重金属、氰化物等的尾矿库,有效防范和遏制水源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发生。
三、狠抓闭库治理和复垦,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
(一)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8号)有关要求,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二)严格履行闭库程序和闭库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严格按设计组织闭库安全设施施工,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库,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对停用和废弃的尾矿库,除经论证仍有使用价值,履行建设项目程序重新启用外,其余都应闭库治理,履行闭库程序。对库内尾砂尚有利用价值但目前不宜开发的尾矿库,应先进行闭库处理。对小库的治理,应当采用搬库或挖走库内部分尾砂的方式进行销库或闭库处理。
(三)严格履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四)严格审查尾矿库建设用地条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占地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企业新建尾矿库选址时必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严格尾矿库用地审批和闭库后土地复垦验收工作。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林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2011年3月5日《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目前继续使用的尾矿库,造成土地毁损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相关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引进、推广和应用,发挥对提升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科技保障作用,依靠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
(二)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2013年底前,三等及以上正常运营尾矿库全部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坝下安全距离范围内有居民、重要设施等重点在用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其他正常运营尾矿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建立人工监测系统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尾矿库潜在危险的提前预警、快速上报和高效处理。
(三)2015年底前,重点提升尾矿库防范恶劣天气能力,与气象、水利、国土等部门加强预警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向被监管企业发布防范强降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五、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实现循环发展和绿色发展
(一)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19号)、《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2010-2015年)》(工信部联〔2010〕174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商洛市创建国家尾矿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实施方案》,不断总结尾矿综合利用先进工作经验,把我市打造成全国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继续探索破解尾矿治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循环发展道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加快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带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加快《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0年第14号)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工联节〔2011〕第139号)中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尾矿充填等大宗量消纳尾矿技术,有效缓解尾矿堆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引导矿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促进矿产资源领域节能减排和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加强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鼓励和支持研发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共性关键技术,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尾矿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督促尾矿库企业及尾矿利用企业制定尾矿回采设计方案并报安监部门审批备案,严格按设计进行尾矿回采。并加强尾矿回采期间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严防对尾矿坝安全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五)鼓励采矿权人依法回收利用尾矿资源;凡采矿权已经灭失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尾矿资源,需要综合利用的,应依法办理采矿权和其他审批手续。
第四章尾矿库综合治理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把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市政府将把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作为县区考核重要内容,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为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为成员单位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李进阳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督查检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组成的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依法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逐级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切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针对本辖区尾矿库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并及时充实完善方案内容。要按照总体规划、分级负责、分项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工作目标、保障措施和部门责任,严格标准,细化措施,有序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同时,各县区要督促相关企业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计划,加强监督指导,积极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对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各县区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强化工程实施管理,不断完善和落实治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落实
建立和落实以各级行政领导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建立尾矿库责任主体的终身责任制度,每一座尾矿库都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政府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监管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通过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尾矿库企业在管理制度、生产运行、安全投入、隐患整改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均得到提升,安全防范措施得到加强,有力推动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同时,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事故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建立尾矿库闭库保证金制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
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要与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紧密结合,做到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依法打击,依规治理,注重实效;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全程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问题,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问题。
四、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尾矿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各县区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保为主的隐患和问题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和排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指导企业通过安全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风险状况,实行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要区分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对取缔关闭库、无主库、“三边库”和“头顶库”以及危、险、病库要优先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要优化产业布局,走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道路,新建尾矿库应符合产业布局和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产业布局和安全、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设立。
研究制定扶持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和尾矿综合利用的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加快尾矿综合利用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全面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减少尾矿库内尾砂(浆)存储量。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对新、改、扩建尾矿库库容规模和选址的限定标准及规模以下尾矿库淘汰标准,制定落实计划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探索建设独立的尾矿库企业,专门从事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实现尾矿库的规模经营和尾矿的集中排放、统一管理,有效减少土地占用,提高尾矿库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
要广泛开展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常识,探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对策,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公众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要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综合治理行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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