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8-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粮食局修订的《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职责
2.2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预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4应急响应
4.1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3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5指挥与协调
4.6新闻报道
4.7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2表彰与奖励
5.3处分与处罚
6保障措施
6.1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6.2运输能力保障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通讯保障
7培训与演习
8附则
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市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2.1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全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2重大(Ⅱ级)状态。是指市内多数县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3较大(Ⅲ级)状态。是指全市2个以上县区(含两个)或本市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4一般(Ⅳ级)状态,是指全市2个以下县(区)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安全市、县(区)长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4.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安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西安铁路局安康铁路办事处、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同志。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市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市级粮食储备物质。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性质及程度,根据指挥与协调程序及应急联动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监测预警、原粮供给、应急加工、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若干工作组,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或应急行动意见,并负责贯彻落实。
(2)按照市政府或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部署应急工作,落实具体应急措施。
(3)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4)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市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经济安全可能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预测、预警,在及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的同时,综合协调全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全面落实应急粮食和相关应急物资的调运配置。
(2)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应急网络建设,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下达动用计划。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
(5)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收集通报灾情,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济粮油等物资的发放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西安铁路局安康办事处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运输的需要。
(7)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及时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8)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9)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市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消费及成品粮储存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和消费工作。
(12)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其他相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
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2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各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测和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市粮食局和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预警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在监测、收集、接收到各类异常信息时,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第一时间上报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较大或较大以上粮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指挥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努力将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应急成员单位,要以现代信息技术、局域网络、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信息传递、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和重大(Ⅱ级,橙色)状态的预警,按中省文件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黄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一般(Ⅳ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由事态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发布,并报告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应急响应
4.1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后,要立即将该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迅速指导各部门及事态发生地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协助事态发生地县区粮食应急机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4.1.4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制度。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5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通报市场动态,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
4.2.2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告。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2.4召开形势分析会议,迅速派出工作组,具体指导事发地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开展各项应急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市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订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经市政府同意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城镇、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中型企业、城市中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通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6)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请求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3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启动省级或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1)实行市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或重大情况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2)如市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较大(Ⅲ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食物质或中央储备粮食物质,并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质的组织供应工作。
(3)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媒体公开。
(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请求省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事发地县区粮食应急机构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迅速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4.5指挥与协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6新闻报道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开展报道工作。要拟定新闻报道方案,优先安排省、市新闻媒体采访。
4.7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状态的解除,按照中、省文件规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较大(Ⅲ级)状态的解除,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价,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一般(Ⅳ级)状态的解除,由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状况的粮食应急结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粮食应急预案。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1.2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后的市级粮食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5.2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2.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5.2.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2.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3.1违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5.3.2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5.3.3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5.3.4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在执行任务中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5.3.5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保障措施
6.1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市级成品粮油和原粮、食用油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粮食经营库存。依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5号)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6.1.2应急成品粮油和原粮、食用油储备。建立一定规模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备品种暂定为面粉、大米和成品食用油。贷款渠道及利息费用标准依据《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安政办发[2010]60号文件要求,落实应急粮油储备规模,以保证应急需要。
6.1.3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网络。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县区要筛选1-2家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的粮食加工企业和2-3家规模大、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粮食经营企业,作为市粮食应急加工、供应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任务,并报市粮食局备案。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委托其指定企业完成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
6.1.4市粮食局应与筛选备案的市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签订协议后的市级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6.1.5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结合应急工作需要,通过行政或经济手段,指定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粮食加工、供应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定点企业,承担县区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各县区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的名单要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备案,根据需要纳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对确定的县区级粮食应急定点企业,以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挂牌。
6.1.6市、县区粮食应急定点企业应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企业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制订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培训工作,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调整。
6.2运输能力保障
承担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任务,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为保证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6.3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指定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财政投入,加强对城镇及其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企业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通讯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粮食应急机构,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通讯畅通。
7培训与演习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抓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人员之间的协调状况,尽快培养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附则
8.1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县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8.2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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