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陕政办发 〔2009〕39号 |
颁布日期:2009-03-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各项工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物价部门牵头,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参与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照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生猪生产、供应的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预案贯彻落实到位。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市场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饲料价格、仔猪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信息,引导生猪养殖结构调整。同时,做好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
为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8号)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政府调控,调节市场供求,引导市场预期,缓解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猪市场调控管理体系,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菜篮子”工作的各项具体职责。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及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努力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综合调控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在判断生猪生产和市场情况时,将猪粮比价作为基本指标,同时参考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
猪粮比价是指生猪出场价格与玉米批发价格的比值(猪粮比价=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根据国家调查测算,确定目前我国生猪生产达到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6∶1。正常情况下仔猪价格与屠宰企业出厂的白条肉价格之比约为0.9∶1。
三、调控目标
省物价局、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要按照分工搞好监测工作,采取综合调控措施,促使猪粮比价、仔猪价格、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等指标保持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目标是猪粮比价不低于5.5∶1;辅助目标是仔猪与白条肉价格之比不低于0.7∶1;生猪存栏不低于800万头;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70万头。
四、预警区域
当猪粮比价高于9∶1时,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1号)规定,适时投放政府冻肉储备,必要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发放临时补贴。
当猪粮比价低于9∶1时,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绿色区域(价格正常),猪粮比价在9∶1—6∶1之间;(二)蓝色区域(价格轻度下跌),猪粮比价在6∶1—55∶1之间;(三)黄色区域(价格中度下跌),猪粮比价在55∶1—5∶1之间;(四)红色区域(价格重度下跌),猪粮比价低于5∶1;(五)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统计报告工作,根据猪粮比价的变动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发布预警信息、增加储备、调整政府补贴、省际间调入调出调节等措施。
(一)正常情况。
当猪粮比价处于9∶1—6∶1之间(绿色区域)时,做好市场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发布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省级和各地正常猪肉储备主要用于满足应急和救灾的需要。
(二)三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6∶1时,省物价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市场预警信息,并通过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6∶1—55∶1之间(蓝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立省级临时冻肉储备;同时主销区西安、宝鸡、咸阳市将地方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3天的消费量。着手做好实施二级响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二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通过财政贴息的形式鼓励大型猪肉加工企业增加商业储备和猪肉深加工规模。
2.当猪粮比价连续四周处于5.5∶1—5∶1之间(黄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进一步增加省级临时冻肉储备数量;同时主销区西安、宝鸡、咸阳市将地方冻肉储备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的消费量,其他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增加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的消费量。
(四)一级响应。
1.当猪粮比价低于5∶1(红色区域)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同意,增加省级冻肉储备规模,具体数量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确定。
2.增加政府储备后,猪粮比价仍然低于5∶1,而且出现养殖户过度宰杀母猪的情况,月度母猪存栏量同比下降超过5%时,对省上确定的生猪生产大县的养殖户(场),按照每头能繁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增加发放临时饲养补贴;对国家确定的优良种猪场的养殖户(场),按每头公种猪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饲养补贴。
3.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质监局、财政厅引导和鼓励大中型企业肉品省外销售和出口,减少当期市场供应;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五)其他异常情况。
当出现生猪价格异常下跌的其他情况时,由省物价局牵头,及时研究提出调控生猪市场的相应措施。
六、配套措施
(一)信息发布。在完善生猪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生猪市场调控统一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定期在平台发布信息,提醒生产者防范市场风险和疫病风险,引导养殖户适时调整养殖规模和养殖结构。信息发布分工表内容提供单位频率生猪出场价格省物价局每周玉米批发价格省物价局每周仔猪价格省农业厅每周生猪存栏量省农业厅每月母猪存栏量省农业厅每月生猪疫情省农业厅每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省商务厅每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省商务厅每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省商务厅每季度注:以上信息统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注明信息提供单位。
(二)市场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加强饲料安全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监督做好病死猪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工作。各级商务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各级农业、商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各级商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屠宰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清理整顿在生猪饲养、运输、屠宰和猪肉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不合理税费。各级物价部门加强生猪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产销衔接。一是省内生猪主产区和主销区政府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主销区应当和主产区签订长期、稳定的生猪购销协议,鼓励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养殖基地。二是政府鼓励养殖户(场)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之间建立产销合作机制。养殖户(场)和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批发市场、超市之间应当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同。鼓励发展生猪订单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对采取订单方式采购的加工企业实行必要的扶持政策。
七、组织体系
(一)组织协调。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并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策。
(二)会商机制。当猪粮比价低于盈亏平衡点时,由省政府分管物价工作的领导负责,省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会商,密切关注本预案设定的预警指标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报省政府批准后,分别启动三级响应、二级响应或一级响应。当生猪市场出现其他异常波动时,及时会商,向省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
(四)经费保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财政应负担的相关经费,并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其中,能繁母猪临时饲养补贴资金按现行政策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分别承担,今后国家及我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省级储备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储备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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