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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并政办发〔2012〕26号
颁布日期:2012-04-1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

市教育局

根据《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加大非法办学查处力度,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为成员单位的联合执法组。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依法取缔非法办学机构。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辖区内非法办学机构排查摸底任务分解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全面检查,层层落实,建立取缔非法办学机构长效管理机制。

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筹设期和审批期民办培训学校及教学区监督检查,认真考察申报学校办学条件。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为确保学校布局合理,凡申报民办培训学校应经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属于中等层次的民办培训学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民办培训学校应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行政办公室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行政用房、教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交纳办学风险保证金10万元,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包括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图书不少于1000册,期刊不少于5种。

六、民办培训学校设立教学区,由教学区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学区设置标准审批,批准后的教学区视同学校管理。教学区年检由核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七、民办培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得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证书,教师应具有相应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教师配备应与办学层次、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每个层次、专业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人。校长和教学区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学校管理或教学经历、大学本科或中级以上职称。以上人员应到太原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备案手续,市教育局信息网和太原民办教育网予以公示。注册人员在评优、评先、评职称、工龄、教龄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八、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前,应由校长审查、签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招生广告(简章)未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各类广告公司不得登载。

九、民办培训学校应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制定所设专业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计划,科学合理把握教学进度,认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确保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

十、民办培训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收费时必须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民办学校专用收费票据;退费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办法》(晋教成〔2008〕18号)执行。应认真做好年度财务统计工作,依法进行审计公示,按时足额交纳风险保证金。并注重公共积累,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

十一、民办培训学校应按照省、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取得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安全意见书,建立安全档案,制定安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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