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3]79号 |
颁布日期:2013-06-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深人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6日
吕梁市深人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活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精神,深刻汲取近期全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保持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项整治指挥部,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张效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权志高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王雪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南建中市安监局局长
赵春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委员
田生树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各消防联席成员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主任由赵春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田生树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和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指挥部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
三、实施时间
2013年6月10日至10月15日
四、排查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二)排查重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整治措施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五)对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的彩钢板临时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拆除,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住宿、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芯材达不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A级不燃材料要求的,以及安全疏散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对临时用房予以临时查封。
(六)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拘留。
(八)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6月17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自查自纠。7月20日前,各地分门别类制定不同类型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对照标准排查整治,要求单位将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当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并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排查整治。9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
(四)检查验收。10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验收情况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上级决策部署主动融入,主动服务,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专项整治措施,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二)周密安排、严格督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该《方案》,迅速制定本辖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确定排查的重点区域和行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定应急预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效。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认真、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坚决制止“治理—反弹—再治理”的怪圈。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政府,6月17日前报动员部署情况;7月起,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7日报当月工作小结。并于10月17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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