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吕政办发[2013]71号 |
颁布日期:2013-06-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13日
吕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县(市、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考核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消防工作考核要加强日常性考核和过程管理,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县(市、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五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吕梁市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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