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4〕37号 |
颁布日期:2014-05-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区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8日市政府第4次(总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7日
晋中市城区污水处理企业
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运营考核评价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规程、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对污水处理企业实施行业监管,监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对污水处理企业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监测。
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市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污水处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对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当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COD、BOD5、氨氮、总磷、总氮、SS为必测项目)执行。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污水处理企业所产生的污泥要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对于因设计等原因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在市住建局、环保局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五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本企业进、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在线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流量、COD、氨氮,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保存1年以上。污水处理企业应建立生产运行日志和严格的取样、检测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污水处理企业在线监测装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鉴定和校准,并确保在线监测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损毁、改变或者闲置;发现在线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人员维修并向市环保局报告。
第六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污水处理企业应按时向市住建局报送生产运营日报、月报、年报等运营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水质、设备完好率、设备检修情况、限产停产记录、成本核算、再生水利用量、污泥量、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付费申请表等。
市环保局应当在每月的5号前将本部门掌握的污水处理企业上个月的进出水量、实际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等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向市住建局通报。
第八条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上报市住建局、环保局。
第九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情况制定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市住建局备案。
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污水处理企业应立即启动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同时要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住建局、环保局。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恢复正常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突发事故或停止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市住建局、环保局。
第十条因设备设施改、扩建或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制定相应措施并提前10日报告,征得市住建局、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应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出口水质进行化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测化验结果须存档备查,取样点为市环保局设定的取样口。
市环保局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抽检。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派员常驻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日常监管。现场监管人员负责签收污水处理厂的日报、月报、年报等资料,在市住建局授权后可查阅、复印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相关资料。现场监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应建立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和年度运行评价制度。定期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负荷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企业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悬浮物和大肠菌群等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逐步实现污水处理企业特许经营。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支付污水处理费。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市住建局根据污水处理企业提交的付费申请表、监督人员掌握的情况和市环保局通报的相关数据,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水量、水质、设施运行状态等内容进行核查,提出付费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污水处理费。市财政局根据市住建局每月提供的付费申请等相关资料,审核拨付污水处理费。市财政局、住建局要建立科学的价格补贴机制,奖优罚劣,促进污水处理水平的提升。
对污水处理企业实行按月考核:当月水质综合达标率、设备完好率均达到95%以上(含),全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当月水质综合达标率、设备完好率都未达到95%,污水处理费拨付比例为当月水质综合达标率、设备完好率的算术平均数;当月水质综合达标率、设备完好率有一项达到95%,另一项未达到95%,污水处理费拨付比例为当月水质综合达标率、设备完好率中未达到95%指标的指标值与95%的平均数。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企业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市住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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