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15]98号 |
颁布日期:2015-05-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15]9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我省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城镇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减少大气污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严格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有关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和标准规范规定,以切实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试点工作为抓手,深入总结经验,落实部门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全过程监管,形成城镇供热计量闭合管理,推动全省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质性进展,促进城镇节能减排与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一)2015年采暖期,西宁市主城区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当年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海东市核心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西宁市所辖县城和具备条件的其它县城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当年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按照集中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建筑物和热用户的全系统供、用热量计量要求,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研究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二)2016年采暖期,海东市核心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西宁市所辖县城和具备条件的县城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当年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开始实行热计量收费。其它地区县城要研究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
(三)2020年采暖期,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面实行热计量收费,取消按供热面积计价收费。
(四)各地要加大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民用建筑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力度,大力推进城镇热源、热网、热力站等设施供热计量改造。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供热计量工程各项规定。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当年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满足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供热计量装置包括热源(热力站)表、楼栋表和户用表,热计量表应是具备远传功能的超声波热计量表,并在安装前经计量检定合格。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要具备自动温度调控功能。供热系统调控装置要具备热源(热力站)、热网系统水力平衡调节和变频调节等功能。既有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二)强化供热计量工程监管闭合管理。各地要加强供热计量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工作,严格落实供热计量工程监管闭合管理的各项措施。规划部门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加快城镇供热规划编制,严格城镇集中供热热源规划审批管理,禁止不按规划新批准分散、小型供热热源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对安装不合格供热计量装置、达不到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装置。监理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三)严格落实供热单位主体责任。城镇集中供热单位(物业单位)、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供热计量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保修期内供热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供热单位负责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不含分户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供热经营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物业单位负责集中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责任。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责任,由用户承担。供热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要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履行安装、管理责任。杜绝不装表、装劣质表、装“假表”及不按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管理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各地要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研究核算供热计量成本,科学制定基础热价比例为30%、计量热价比例为70%的两部制热价标准。按照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目标,同步出台供热计量价格收费政策,充分调动用户的节能积极性,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五)促进供热计量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各地城镇供热主管部门要建立供热管理、政策法规宣传、计量收费监督、数据备份与恢复、文件资料报表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供热计量工作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科学、系统监督管理。供热单位(物业单位)要按照供热、计量收费、自动温度控制及远传一体化的技术路线,建立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供热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逐步建立用户热费、职工补贴、房屋建筑等基本信息的用户个人账户档案,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户籍热费管理系统,实现个人账户热费网络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地方政府是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研究建立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两部制热价标准,建立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政策体系。财政部门负责城镇集中供热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供热计量器具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的管理,落实“一表一证”要求,加快供热计量器具检定能力建设,监督和规范检定行为。
(二)创新体制机制。各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供热计量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及配套供热管网建设。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依靠能源服务公司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鼓励成立专业化供热管理企业,促进供热企业可持续发展,逐步达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将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节能减排、大气污染治理和对供热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违反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供热计量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要求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监理、施工、供热单位(物业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将供热计量收费与供热政策性补贴及单位评先评优挂钩,不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物业单位),不予享受政府的政策性补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同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对接纳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民用建筑入网供热的供热单位(物业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实行计量收费的民用建筑不予住宅性能评定,不得评定为绿色建筑。对不执行供热计量改革及供热计量收费的城镇,不得申报省级园林城镇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对已取得上述奖项的城镇,要将供热计量改革执行情况作为复查的重要依据。对于不遵循城镇总体规划及供热规划要求,新建分散、小型供热热源,要严格追究责任。房产主管等部门对不执行供热计量政策的房地产企业(物业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纳入信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城镇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供热单位(物业单位)相关人员的供热计量专业技术水平。要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宣传活动,普及供热计量知识,提高用户对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的认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供热计量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5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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