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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新建及既有居住小区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新建及既有居住小区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3〕93号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市区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推广和普及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城市能源结构,规范有序推进市区居住小区天然气入户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固原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市区新建及既有居住小区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一)新建居住小区

1、凡2014年1月1日后在固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将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2、居民入户工程费和天然气气价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在审核商品房价格备案中,要将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纳入商品房价格中一次备案。

3、新建建筑天然气设施的购置、安装费用及入户工程费纳入新建房屋建造成本和销售价格,实行销售价格一费制,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结算,不得向居民另行收取。

(二)在建及未竣工验收小区

1、凡2013年市区在建及未竣工验收小区一律统一配套安装天然气管网及入户设施,具体包括小区庭院管网、户外设施及房屋室内设施,具备通气运行条件。

2、在建及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补办管道燃气设计并完成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入户工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3、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居民入户工程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既有居住小区天然气改造收费标准执行,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统一与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结算。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天然气设施的购置、安置费用及入户工程费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和销售价格,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结算,不得向居民另行收取。

(三)既有居住小区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以及需要使用燃气的公共建筑,应当逐步配套建设管道天然气设施。管道天然气的供气单位应按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将供气管道从主管网延伸到住宅小区。

2、已建成小区按照成熟一片、改造一片及双方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天然气设施安装,对天然气主管网敷设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应优先安排实施。改造工程统一由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市城管局、住建(房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协调配合及行政监管职责,确保改造工程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3、居民入户工程费用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住户直接收取、或委托物业公司向居民住户代收。

4、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结合管网建设实际,认真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天然气入户工程年度改造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改造范围、内容和期限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和施工监理任务。

5、为顺利推进入户工程的实施,市城管局牵头,住建局配合,组织人员尽快进入小区全面开展工作。为确保庭院道路及路面恢复质量,施工企业应向城管部门先期交纳质量保证金,由城管局负责工程监管,确保按原标准、质量恢复;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二、监管职责

1、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城市燃气管线规划纳入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详细性规划中的管线综合规划,并将管道燃气设施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燃气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要参与项目规划设计评审,对未进行管道燃气设施设计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补充管道燃气设计。

2、建筑工程图纸审查机构对城区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对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管道燃气设施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配套建设管道燃气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否则,市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3、市发改(物价)部门要积极做好天然气入户工程费及居民用气价格的核定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及改造安装单位的价格的检查与监督,确保按标准收取,严禁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4、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建筑工程的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协调与监管,确保新建建筑天然气入户设施的安装到位;对城区范围内要求建设而未配套设计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商业住宅工程,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对未按要求安装天然气设施,不具备通气运行条件的新建建筑,一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市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计量器具产品的质量鉴定和监督检查,依法强化天然气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选用的天然气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经质量技术监管部门检定后方可安装使用,严禁无证生产及不合格产品的安装使用。

6、市城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检查等行业监管职能,全面加强对改造实施方案的审核和改造工程的协调与监管,确保按质量、标准实施。主动参与新建建筑天然气入户工程验收,并组织既有建筑天然气入户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天然气工程合格意见书,准予投入使用;不合格的,不出具天然气工程合格意见书,不予投入使用。同时积极做好《天然气项目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制定实施与政策咨询,加强与安监、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全面负责天然气行业的质量、安全与标准化服务。

三、工作措施

1、相关建设项目的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燃气技术规范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报燃气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并将该专项验收备案报告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2、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由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3、市住建局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切实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纳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审批内容,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4、固原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积极做好居民入户的宣传和政策引导工作,主动加强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联系协调,争取物业公司与用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改造工程的监管,认真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得干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同时要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5、发展改革、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对市区新建建筑和既有居住小区天然气入户配套工程及改造工程的监管,确保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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