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宁政办发〔2016〕18号 |
颁布日期:2016-01-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政办发〔2016〕1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
超采区范围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目前我区有5个超采区,总面积741平方公里,其中,银川市1个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石嘴山市4个超采区,面积447平方公里。
(一)一般超采区。
1.银川市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西夏区西绕城高速公路以东,高贺路—贺兰山西路以南,平吉堡奶牛场—平吉堡站以北,西夏区行政东界以西;金凤区康平路以南,银川林场二队—殡仪馆—保家湾以北,金凤区行政西界以东,唐徕渠以西;兴庆区上前城—孔雀—洼路村以北,金贵镇蒋家沙窝—马家庄—洼路村以西,康平路—新南庄—金贵镇新水桥村—红旗村—潘西村—蒋家沙窝以南,唐徕渠以东。
2.石嘴山市惠农区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14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惠农区贺兰山东麓石城子—罗家园子1200米等高线以东,简泉农场一队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西,惠农区行政南界以北。
3.石嘴山市平罗县小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3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包兰铁路以东,平罗县砖厂以北,平罗农牧场—第三排水沟以西,明水湖长城以南。
(二)严重超采区。
1.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6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惠农区贺兰山东麓1200米等高线以东,红果子镇红果子村—小东湾旧长城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西,简泉农场一队以北。
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面积25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贺兰山东麓大武口沟—汝箕沟—大水沟1200米等高线以东,包兰铁路—第二农场渠(崇岗处)以西,大水沟以北,大武口区行政北边界以南。
综合考虑地下水超采程度、水源替代条件、环境地质问题防治等因素,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全部划为限采区。
二、严格地下水管理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特别是银川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全面推进地下水管理和超采区治理,到2017年全部关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2020年基本遏制地下水超采状况。
(二)实行区域用水总量红线管理。各市、县(区)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年度地下水计划用水总量不得突破年度控制目标。严格新增地下水取水水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外,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一般超采区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内调剂解决,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严重超采区应按照用1减2的比例削减地下水开采量,直至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实施地下水用水总量和地下水位双目标考核,保障区域地下水用水总量不突破控制目标、区域地下水位不持续下降。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考核责任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自治区水利厅要会同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复核超采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超采区、限采区范围。
附件:宁夏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成果表
http://www.nx.gov.cn/zwgk/gtwj/zcgwj/nzbf/119237.htm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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