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1-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比较薄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有待提高,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2〕67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并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综合治理,提升社会整体防控火灾能力;坚持标本兼治,改革创新社会消防管理体制机制;坚持多措并举,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控大防小,坚决防控重特大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总量;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从即日起至2015年,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工作责任制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落实责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四)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地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检查职责履行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五)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工作会商、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六)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要以“九小场所”为重点,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主要内容,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预防为主,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七)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将城乡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消防审核验收单位与人员的责任,建立问责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从制度上杜绝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的本质安全。强化行政审批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法治环境。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机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八)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分级管理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最大限度地将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工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全面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建立完善市、县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建筑、新型能源场所、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或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如期整改。对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九)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到2015年,火灾高危单位要全面纳入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火灾责任保险等机制,运用市场杠杆加强社会消防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幕墙式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的建筑、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使用不燃材料,其他建筑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强化工程构造防火措施;已经使用易燃材料的要拆除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材料系统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
(十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深化“草原119”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为着力点,认真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党委宣传部门为主导,以重点单位、新闻媒体、志愿者和消防部队等为主体,分层逐级组建消防宣传教育联勤队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联勤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学校、社区、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适时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各级各类媒体要把消防公益宣传列入宣传计划重点推进,加大重点时期、黄金时段、重要版面(板块)刊播频次,并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强化深度报道。积极倡导开展消防文化创作、评比、展演活动,推进并繁荣消防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公益模范评选活动,引导社会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消防宣传教育。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消防工程、消防管理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培训中心,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完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建设,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四、夯实基础,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十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消防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火灾原因调查等行政执法程序及制度。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任务,加快农村牧区消防法规的立法工作。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重点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机制建设、城市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落实等事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高层建筑入驻及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和承担火灾危害、实行自防自救的能力。
(十三)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立足部队、面向社会,形成公安消防部门、科研单位、高校消防科研合力,大力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加强防火灭火救援技术与装备等课题研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要积极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推进消防产品应用向系列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修订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国家要求。结合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火栓、消防供水管网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与城市改造、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实现消防站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在消防站建设过程中应保留原有消防站。组织开展消防装备评估论证工作,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装备性能。
(十五)加大消防投入。认真贯彻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预〔2012〕1849号),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消防经费开支标准》,将消防业务经费、应急救援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建立逐年增长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旗县市区应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作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补助经费。各地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确保我市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各地要积极拓宽其他渠道筹集消防经费,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消防事业。
(十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各地在人大、政协换届选举时要进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审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动员全社会参与消防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界人士对消防事业的公益性投入,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十七)加强农村牧区和社区消防工作。继续推进“草原119”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社会抵御火灾能力,推动消防工作与新农村、社区建设实现同步发展。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消防专兼职人员。各嘎查村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依托安监、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着力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村村通”公路建设,完善消防车通道。到2015年,所有城乡社区基本达到消防安全社区建设标准。
五、提升能力,加强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作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适时开展综合性演练,通过实战演练,实现部门的协调一致。要建立多警联勤联训制度,进一步完善联勤联训机制。
(十九)加强公安消防部队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班子和队伍建设,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2012年底前,消防支队和各旗县市区消防大队一名军政主官进入同级公安机关党委班子。强化消防特勤队伍和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建设,2013年,凉城县建成消防中队,2014年集宁区建成消防二中队,到2015年,集宁区特勤中队升级为城市加强型消防站,集宁区中队、丰镇中队、商都县中队升级为特勤消防站,商都县建成二中队,2014-2015年,战勤保障大队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参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社保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凡新建的电厂、机场、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大型仓库,物流等专业园区以及距离消防站较远的大型企业均应组建配有特殊装备的单位专职消防队。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中心镇、企业单位,推行区域联合建站。根据高速公路救援情况,要进一步增强灭火救援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全面提升处置危化品泄漏等公路灾害事故能力,提高生命救援率,“十二五”期间,在京藏高速沿线卓资县境内、兴和县境内、集宁区境内建成三个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落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将其纳入灭火救援指挥调度体系。
(二十一)加强消防器材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及时更新公安消防部队超期服役执勤车辆和装备,加强装备评估论证工作,“十二五”期间全市新配执勤消防车30辆以上。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火灾和危险源特点,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提高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未配备举高类消防车的旗县市区应至少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喷射消防车或一台50米以上的登高平台消防车;2015年以前集宁区应至少配备2至3台多功能高层供水消防车。2012年以前全市所有消防队站攻坚组装备达到国家标准。
(二十二)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依托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完善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民政、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针对内蒙古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完善跨区域灭火救援协作机制,提高联训、联勤、联战水平。
(二十三)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加快消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消防支队119调度指挥中心和各旗县市区消防接警指挥中心的功能,建设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消防安全预警监控系统,进一步完善消防信息通信网络、消防图像信息管理平台、消防电子政务平台和消防应急通信装备,提高全市灾情动态监测、灾情信息快速获取和灾害事故处置快速反应能力。
六、严格考核奖惩
(二十四)健全体系,严格奖惩。各地要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认真执行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调查处理,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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