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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通知(乌海政发〔2014〕53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4〕5号)精神,市政府依据主体资格认定权限,结合市属、驻市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调整的实际,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再次清理和严格审定,现就第二批审核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公布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乌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乌海市烟草专卖局、乌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乌海市邮政管理局。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内蒙古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乌海支队。

上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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