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11-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切实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长效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88号)精神,通辽市将在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驻通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市林业局共同组织开展的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检查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各旗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辽市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扎实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市林业局牵头,市监察、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积极配合,会同自治区林业厅驻通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认真做好此次专项行动督查督办和查处工作。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维护林业生态建设秩序,保障林业经营单位和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现代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据《方案》安排,认真开展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取得实效。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对各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做到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强化对林地执法行为的监督,着力解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对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非法占用林地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反映违法占用林地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和查处情况。
通过认真开展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乱采石、乱采矿、乱取土等破坏林地违法行为;对已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要查清工程项目名称、占用林地时间、占用林地面积、林木损毁情况、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以及已经做出的查处情况。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要责令用地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对确需使用林地的工程项目,限期补办使用林地手续;对各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要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原查处结果不到位的,要依法重新做出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久拖不决的案件,要挂牌督查。
三、强化管理,严格林地用途管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现有的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对出台的有悖于制止乱征滥占林地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废止。一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把林地放到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二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把定额管理作为落实依法治林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三要把林地保护管理,森林植被恢复作为发展和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主要内容;四要把林地资源保护管理作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五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补助标准,严禁降低补偿补助标准,维护林业经营单位和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各类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林地;要加强对征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管,严格林地划拨手续,跟踪检查用地过程;对依法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要跟踪管理,切实防止圈地行为的发生;对使用林地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依法使用林地的宣传,督促其及时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严禁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严禁为规避林业部门的审核,违反有关规定将林地认定为其他地类,非法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后两年未用地的项目,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应当交原林地所有者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恢复森林植被。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使用林地预审制度,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时,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项目立项时,应征求林业部门的预审意见;对使用林地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在提出项目预审意见前,要组织专家对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附件:通辽市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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