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12-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83号)精神,现就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市场调节、企业主导作用,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
(二)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
(三)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
(四)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基本适应社会需求的家庭服务市场、规模化的经营机构和服务网络体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基本健全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60%以上;全市每年建立社区家庭服务工作站5个,培育和壮大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业经营机构2个以上,建设家庭服务业示范培训基地1个以上,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万人以上,新创造就业岗位0.8万个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划。各旗市区要根据市级规划和本地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突出具有本地特色和竞争力的优势品牌。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或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二)统筹各类家庭服务业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等服务,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各类延伸服务,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三)培育壮大品牌企业。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家庭服务业各种生产要素的集聚。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加快改造和升级步伐,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家庭服务业向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四)建立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在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源及“金保工程”建设中统筹考虑建立呼伦贝尔市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和各旗市区网络中心。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五)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支持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建设,开展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困难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提供无偿、低偿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范围,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六)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把基础家务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并在理论培训中适当安排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有效提升从业人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通过实行职业培训“基地化”“项目化”“订单式培训”等措施,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果,将“残疾陪护员”纳入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中,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一站式服务。加强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工作,对初次申请鉴定并经鉴定合格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充分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积极性,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专业。
四、扶持政策
(一)落实有关财税政策。市、旗市区要把家庭服务业作为扶持对象,根据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就业预算资金。经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可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商改字〈2009〉60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我市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鼓励各类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呼伦贝尔市户籍城乡创业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113号)等有关政策,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享受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应聘人员有关政策。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四)加强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设立区域性家庭服务呼叫号码,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
(五)培育和扶持家庭服务业品牌。引导、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品牌建设,争创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品牌。加强对名优品牌的指导服务,强化名优品牌的宣传,扩大品牌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制定鼓励家庭服务业名优品牌建设的奖励办法,对被评定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名优品牌的家庭服务业,给予表彰奖励。
(六)支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支持。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五、规范管理
(一)制定落实行业标准。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研究制定各类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抓好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在抓好服务标准化试点的同时,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引导家庭服务企业,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进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的落实,提高服务质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公约、职业守则和报酬指导价位约束等指导性原则和要求,逐步形成完整的行业制度规范体系。
(二)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注重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系统联网。
(三)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家庭服务业就业准入和薪酬挂钩制度,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立多渠道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社会调解等工作网络。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规范,家政服务机构或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注册。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扶持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单位和人员的基础信息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要将享受有关就业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的人数、标准、补贴数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妇联、团市委等部门组成的呼伦贝尔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我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发展规划,制订我市家庭服务业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旗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二)明确工作职责。呼伦贝尔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合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家庭服务业企业认定、职业培训及鉴定、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技能竞赛、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表彰奖励和社区工作站等相关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拟定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涉及的重大产业政策,规划项目,做好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平衡。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全市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网络的信息和管理优势,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平台,推动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助监督管理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有关财税政策,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支持保障措施。市总工会负责开展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就业和权益维护工作,指导家庭服务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引导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加入工会。市妇联要发挥联系妇女的优势,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妇女从业人员培训,发展一批全市家庭服务培训示范基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员中的妇女权益维护工作。团市委要发挥共青团联系青年的桥梁作用,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共青团建设工作,开展家庭服务业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和青年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工作。
(三)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呼伦贝尔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助手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促进行业自律。各旗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地区行业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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